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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年我国地方债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2014-05-21 00:26:3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王晔君 北京商报讯 (记者 王晔君)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今年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意见明确,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我国地方债的最大风险不是规模问题,而是不可知性,除了财政部代为发行的一些地方债外,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绝大部分债务都没有纳入到预算管理,政府往往很难把握具体的债务规模,限额控制、纳入预算管理可以把地方债纳入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了解债务规模和缓解风险。中投顾问研究员殷旭飞也认为,对地方债进行限额控制,可以从总量上控制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发债总量,做到总体债务数量可控,可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有效监管。
根据预算法,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直接举债的权力。自2011年四季度开始,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获准试点自行发债,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3年7月,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扩大,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但仍停留在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中。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城镇化资金需求巨大及地方债管理的需要,有关允许地方自主发债的呼声日益高涨。4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法三审草案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发行地方债。但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做出规定:方式限于发行地方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须的部门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不过,上述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在王雍君看来,从目前趋势看,未来地方政府的发债自主权将进一步扩大,中央允许地方自行举债,但是前提是总量控制、需要审批和财政部代为偿还,只有这样才能既保留地方自行发债的灵活性,同时又具有管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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