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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债券家族新成员: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4-06-24 07:09:3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一、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答: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以看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
在境外市场,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个成熟品种。在国内,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但实践中尚未出现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案例。
近期,宝钢集团等市场主体提出了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意向。为推动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顺利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上交所及时出台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和程序、交易安排、信息披露要求、换股等特殊事项的业务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两者听起来没什么区别,那么它们是同一个概念吗?它们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两个名词仅相差一个字,其涵义却各有不同。上文中我们已经介绍过可交换公司债券,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且可以被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这里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且可以被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两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从相同点来看,首先,两者都是债券,并且都可以换成股票,兼具了债性和股性;其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要素类似,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转股价格和换/转股期等;再次,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其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两者不同之处包括: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即将发行的新股。三是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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