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佛山照明同意与股民和解赔1.8亿
2014-07-13 1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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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佛山照明同意与股民和解赔1.8亿

佛山照明投资者索赔案今日正式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法庭公开审理,央广网财经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佛山照明同意与索赔股民达成和解。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庭审从上午九点正式开始一直持续至下午一点,共有两位原告方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被代理的投资者达到515位,索赔金额超过7000万。

  “这标志着投资者获得了初步的胜利,不管赔多少,佛山照明最终肯定要赔的。”吴立俊说,法院在庭审结束前询问了双方代理律师是否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和解,原被告代理律师均表示愿意。

  佛山照明此前发布的公告显示,截止2014年3月15日,已经有超过1300名股民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金额超过1.8亿元。

  据介绍,法院主审法官给予佛山照明代理律师一周的时间,向法院报送具体的调解或和解方案。

  吴立骏表示,本次顺利开庭可以更进一步确定股民将会依法获得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充分体现在本案之中,本案可能成为该领域的典型案例。

  “当股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索赔不仅仅是为了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一种态度。”吴立骏称,为净化资本市场,股民应当对信息披露违规者说不。

  2012年11月5日中午,佛山照明公告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局立案调查。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披露了广东证监局的调查结果。受此消息影响,佛山照明股价出现“六连跌”。

  佛山照明股价从2010年年底开始一路下滑至2012年年底,期间大部分佛山照明股民受到较大的损失。

  据介绍,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均在此次索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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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3 13: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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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庭审激辩四问题 和解难度大

  证券时报记者 刘莎莎

  经历了前一晚暴风雨的洗礼,昨晨的阳光格外耀眼。

  昨日早上9∶10,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审判法庭内,随着审判长赵铭琦开庭的话音落下,备受瞩目的佛山照明(00054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审理。

  因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只得分批审理,昨日的庭审仅是对佛山照明提起诉讼的1303位股东中一部分股东的诉讼开庭审理。其中,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代理了163名股东的诉讼请求,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代理了352名股东的诉讼请求,共计515名股东,诉讼金额达6200万元。

  证券时报记者留意到,因旁听席位有限,到场旁听的股东并不多。20个旁听席位座无虚席,媒体到会者较多,有部分晚到的旁听者唯有站着听庭。原告方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我们代理的原告方股东均未出席。”而作为被告方,佛山照明则有一位法务专员和一位办公室主任出席旁听。

  一方是代表原告515位股东出庭的2位律师,另一方是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9位律师。坐在庭审现场“针锋相对”的双方,就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二、原告方是否存在损失;三、如果在构成虚假陈述和损失的前提下,其损失是否与虚假陈述有关联性;四、若构成损失,其损失如何计算?原被告双方就各自观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

  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最后在审判长询问双方调解意向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但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调解的前提是看原告提出什么调解方案。”从目前双方代理律师的态度来看,达成和解的难度较大。

  虚假陈述与否?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佛山照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展开辩论。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7条:“针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虚假陈述罪。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重大遗漏性的虚假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不正当披露。”

  2012年7月5日,佛山照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证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其未披露与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而被责令进行公开说明。截至案发,被认定佛山照明未能及时披露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增加至16家。

  就16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担责标准?对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涉及金额足以构成虚假陈述。”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对其“重大性与否”展开一番论述。

  被告方律师认为:“与香港天际共同出资设立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事项,佛山照明已在日常公告中有所披露,只是未在年报中进行列明,此行为属于遗漏披露,该项目关联交易额为876.93万元,仅占常期投资净总额的1.9%。另外,关联交易中发生交易额最大的项目是佛山照明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担保,该项关联交易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33%。”由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认为不足以构成重大事件,因此不构成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且明确表明不应当予以赔偿。

  而就原告方律师统计,所有15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为6000余万元,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4000万元。被告方代理律师称:“所有的交易项目有审计报告中均有披露,只是没有就是否交易关系进行披露,且分项交易内容与同类业务占比非常小。”

  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在双发律师各自的辩论中,尚无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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