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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法。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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