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2014年生物基材料专项发布
2014-09-03 2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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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4年生物基材料专项发布

 发改委网站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升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自2014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生物基材料专项。

  专项实施目标为以区域集群建设和制品应用为发展载体,通过需求侧拉动和供给侧推动相结合,推进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链式发展,建设若干高密度、高水平、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产业集群,加快可再生、可降解的生物基材料制品应用示范,促进生物基产品对石油化学品替代取得重大进展。

  专项支持的重点内容包括实施需求侧拉动,开展生物基材料制品应用示范;扶持生产侧供给,开展生物基材料产业化集群建设。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升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自2014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生物基材料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目标

  以区域集群建设和制品应用为发展载体,通过需求侧拉动和供给侧推动相结合,推进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链式发展,建设若干高密度、高水平、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产业集群,加快可再生、可降解的生物基材料制品应用示范,促进生物基产品对石油化学品替代取得重大进展。

  二、专项支持原则

  (一)面向绿色低碳需求。围绕大众消费领域重大应用需求,支持开展用于传统日用塑料制品替代的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塑料白色污染方面发挥作用。

  (二)立足产业链集群发展。围绕新型生物基材料产业化和生物质资源的循环利用,支持生物基新材料、新工艺集中开展产业化示范,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同时鼓励产业集聚区提供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

  (三)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要素,统筹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开拓,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在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应用,显著提升生物基材料的应用规模。

  三、专项支持的重点内容

  专项重点支持有生物基材料资源禀赋、技术和产业基础的典型区域,通过自主选择优先发展的重点项目,分别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施需求侧拉动,开展生物基材料制品应用示范。以日用包装材料为突破口,开展生物降解的食品包装材料、一次性餐具、酒店易耗品、购物袋与垃圾袋等生物基塑料制品的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支持生物基材料制品的新商业模式,实现塑料购物袋与垃圾袋等传统日用塑料制品替代。

  (二)扶持生产侧供给,开展生物基材料产业化集群建设。建设从原料加工、关键单体合成到生物基材料及其终端制品的多条产业链,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开展产业链配套体系和支撑集群发展的创新平台建设,建成以龙头企业带动、产学研结合、配套体系完善的产业集群,实现50万吨级以上生物基材料规模。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方应根据重点领域指南的要求,提出概念清楚、重点突出的地县级行政区域生物基材料专项实施方案。各地方申报的实施方案总量不超过2个。项目实施期为3年以内。

  (二)各地方应做好实施方案的顶层设计,特别是要提出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和引导科技、人才、资金等要素集聚的政策措施,建立推动区域生物基材料产业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等。

  (三)生物基材料制品的应用示范方面。开展制品产业化的企业应与开展示范的的相关用户形成供求合同关系,具有应用推广的可行渠道,以及应用示范规模、替代比例等目标明确的可考核应用方案。

  (四)生物基材料产业化集群建设方面。至少应包括重点领域指南中提出的4种以上生物基材料产品产业化的产业链示范,应有3家以上科研院所有效参与或组建的合作创新平台。

  (五)申报实施方案中的项目,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应与其他国家项目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五、专项申报程序

  (一)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研究形成“2014年生物基材料专项实施方案”,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明确提出各实施方案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主要内容、重点项目等。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文件(一式七份)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由中国科学院组织专家对所报项目评审并择优推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推荐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批复。

  (五)经批复的项目,若在批复后一年内无实质性建设进展,批复文件将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010-6850185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8


该贴内容于 [2014-09-03 23:05:48]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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