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监总局暂停两家船级社海洋石油设施检验工作
2014-11-05 17: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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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安监总局暂停两家船级社海洋石油设施检验工作

11月5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昨日,安监总局向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船级社下发通知称,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责令两家公司暂停6个月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

  安监总局未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根据安监总局2007年发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遭到暂停六个月工作的处罚。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指出,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则指出,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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