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成定局 人社部不愿接球
2014-11-26 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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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成定局 人社部不愿接球

2014-11-26 02:05:55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药价放权已成定局,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不会使药品价格上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11月25日在第26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首度披露了发改委取消药品限价的初衷和由来。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不会导致药价上涨,在医保支付总额确定的前提下,药价将处于合理范围内。业内人士建议,应该淡化招标部门在药价形成机制中的作用,转而建立以医保支付基准价为核心的药价形成体系。

确定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种种迹象表明,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已成定局。”李镭介绍,2014年8月,历经数轮争论,国家发改委初步拿出了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方案,并在10月27日的全国物价局局长座谈会上,讨论了放开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意见。

药品作为性命攸关的产品,其价格形成环节错综复杂。药厂生产出药品后,要想进入医院销售,需要翻过“三座大山”。首先是发改委的最高零售限价;然后要进入社保部门控制的国家和地方的医保目录(其以两成的品种数,创造了八成以上的销售额),形成医保支付价;最后还要进入省级招标平台控制的药品招标目录,形成招标价。

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现行的药价管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首先体现在发改委制定价格阶段。按照现有流程,药企并无权力制定上市新药销售价格,而是需把各项生产成本和费用报向发改委药价处,由该处审核通过之后盖章,之后药企方可按照经批准的销售价格上市销售新药。”

上述说法得到李镭的呼应。他认为当前的定价政策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状态,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价格重叠,三是最高零售限价被称作“天花板价”对降低药品价格无用,四是定价方法难以科学合理。

“单靠发改委有限的人力资源,很难获悉药品的真正成本。而且,药品规格千差万别,成本更是难以监控。再者,政府定价容易导致寻租空间。”李镭介绍,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条件都已经具备。首先是大多数药品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其次是药品招标采购的限价作用越来越强;再者,医保控费越来越紧,定出医保支付基准价后,医疗机构会自觉压低药品采购价格。

取消限价不等于涨价

有人担心,放开最高零售限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突飞猛进”?在政策制订者和相关专家眼里,答案是否定的。

“药品的价格形成环节很多,有最高零售限价、招标价、医保支付价。这次放开的只是最源头的最高零售限价,其存在的意义本就流于形式,放开后不会对招标价和医保支付价构成影响。所谓药价市场化的提法,绝不是说药品如普通商品一样的全面市场化,因为药品本身就是特殊商品,国家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后,还有多重门槛压制药品价格。”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

李镭则进一步解释称:“药品价格总体上很难上涨。首先是医院用药,由于地方招标价格的限制,其价格在挂网竞价时就以充分竞争。其次是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也难以涨价,因为它的售价如果高于医院的话,将失去优势。涨价对其来讲是短视行为。再者,医保支付价格也是一大限制因素。第四,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由于建立了谈判机制,它们的价格也无法上涨。”

按照国家发改委在全国物价局局长会议上的表态,本轮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内药品、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专利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血液制品计划于2014年底前试点放开价格管制。

“如果发改委将血制品、专利药、疫苗作为价格放开的头号炮,而且在2015年1月起放开血制品价格,估计对整个药品市场的影响不大。”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徐毓才分析称,其一,血制品临床应用比例很小;其二,血液制品价格本来已经“畸形”多年,如10克蛋白国家定价300多元,而市场上一直在500元左右,本次放开相对于本就畸形的政府定价来讲大幅涨价是肯定的,而相比已经实行的市场价来讲其实变化不大。

取消最高零售限价,血制品与麻醉药企业可谓受益匪浅。血制品与麻醉药无需经过地方招标而直接进入医院销售,如果国家发改委放弃定价权,那么这两类产品确实可以由企业自主定价,无地方招标价格限制之忧。

给药价配上守门员

“发改委对药价的限定只是形式,药品价格的形成环节主要在于地方招标,地方招标是权力寻租的黑暗地带,也不利于药价的下降。今后应该建立以医保支付基准价为核心的药价形成体系,并将招标权限划归医保部门。”一位业内专家认为,让医保基金成为药品价格的守门员,药价才能下得来。


上述人士透露,药品“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探索是今年医改工作重点之一,部分地市已经开始试点工作。然而,对于如何衡量“基准价”、如何制定这一标准,对大多数地方而言仍然是一头雾水。福建三明市日前抛出试点方案,基准价按照国产仿制药的最低价为标准制定。比如在市场上,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有9元、20元、30元、50元等价格,那医保支付的基准价就以9元的标准去定。

业内普遍认为,让医保支付基准价在药价形成中起核心作用,可以调动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议价动力。以上述9元的医保支付基准价为例,若某医院以7元的价格购得,那么2元差额收入则归医院所有;若医院采购价格为10元,那么这一元的差额将由医院承担。由此,医院在采购时的议价动力将十分充足,也有利于药价的下降。

但是,尽管发改委已属意放权,并将球踢给了人社部,但对方却一直没有接球。截至目前,在各种公开场合,都难听到人社部的相关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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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0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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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权确定 不会令药价飞涨
医保支付价正在探索
2014-11-26 08:15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戴小河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药价放权已成定局,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不会使药品价格上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11月25日在第26届中国医药(13.65,0.290,2.17%)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首度披露了发改委取消药品限价的初衷和由来。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不会导致药价上涨,在医保支付总额确定的前提下,药价将处于合理范围内。业内人士建议,应该淡化招标部门在药价形成机制中的作用,转而建立以医保支付基准价为核心的药价形成体系。

  确定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种种迹象表明,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已成定局。”李镭介绍,2014年8月,历经数轮争论,国家发改委初步拿出了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方案,并在10月27日的全国物价局局长座谈会上,讨论了放开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意见。

  药品作为性命攸关的产品,其价格形成环节错综复杂。药厂生产出药品后,要想进入医院销售,需要翻过“三座大山”。首先是发改委的最高零售限价;然后要进入社保部门控制的国家和地方的医保目录(其以两成的品种数,创造了八成以上的销售额),形成医保支付价;最后还要进入省级招标平台控制的药品招标目录,形成招标价。

  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现行的药价管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首先体现在发改委制定价格阶段。按照现有流程,药企并无权力制定上市新药销售价格,而是需把各项生产成本和费用报向发改委药价处,由该处审核通过之后盖章,之后药企方可按照经批准的销售价格上市销售新药。”

  上述说法得到李镭的呼应。他认为当前的定价政策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状态,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价格重叠,三是最高零售限价被称作“天花板价”对降低药品价格无用,四是定价方法难以科学合理。

  “单靠发改委有限的人力资源,很难获悉药品的真正成本。而且,药品规格千差万别,成本更是难以监控。再者,政府定价容易导致寻租空间。”李镭介绍,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条件都已经具备。首先是大多数药品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其次是药品招标采购的限价作用越来越强;再者,医保控费越来越紧,定出医保支付基准价后,医疗机构会自觉压低药品采购价格。

  取消限价不等于涨价

  有人担心,放开最高零售限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突飞猛进”?在政策制订者和相关专家眼里,答案是否定的。

  “药品的价格形成环节很多,有最高零售限价、招标价、医保支付价。这次放开的只是最源头的最高零售限价,其存在的意义本就流于形式,放开后不会对招标价和医保支付价构成影响。所谓药价市场化的提法,绝不是说药品如普通商品一样的全面市场化,因为药品本身就是特殊商品,国家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后,还有多重门槛压制药品价格。”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

  李镭则进一步解释称:“药品价格总体上很难上涨。首先是医院用药,由于地方招标价格的限制,其价格在挂网竞价时就以充分竞争。其次是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也难以涨价,因为它的售价如果高于医院的话,将失去优势。涨价对其来讲是短视行为。再者,医保支付价格也是一大限制因素。第四,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由于建立了谈判机制,它们的价格也无法上涨。”

  按照国家发改委在全国物价局局长会议上的表态,本轮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内药品、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专利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血液制品计划于2014年底前试点放开价格管制。

  “如果发改委将血制品、专利药、疫苗作为价格放开的头号炮,而且在2015年1月起放开血制品价格,估计对整个药品市场的影响不大。”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徐毓才分析称,其一,血制品临床应用比例很小;其二,血液制品价格本来已经“畸形”多年,如10克蛋白国家定价300多元,而市场上一直在500元左右,本次放开相对于本就畸形的政府定价来讲大幅涨价是肯定的,而相比已经实行的市场价来讲其实变化不大。

  取消最高零售限价,血制品与麻醉药企业可谓受益匪浅。血制品与麻醉药无需经过地方招标而直接进入医院销售,如果国家发改委放弃定价权,那么这两类产品确实可以由企业自主定价,无地方招标价格限制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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