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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监会放行一般互保 初始资金门槛1亿元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制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
(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
(二)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
(四)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此外,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办法规定,初始运营资金由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可以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必须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
在弥补开办费之前,相互保险组织不得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初始运营资金为债权的,在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分期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金和利息。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停止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运营资金偿付和回报方式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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