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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精华):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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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5月1日起施行
2015-03-31 17:00:20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记者最新获悉,《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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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31 17: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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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宏斌:存款保险制度允许银行倒闭破产 2015-03-31 1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屈宏斌(财苑)点评称,《存款保险制度》意义在于,允许优胜略汰,有利于银行采取更果断的改革措施,允许银行破产、倒闭,化解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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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最高偿付限额50万 2015-03-31 17:13:51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记者最新获悉,《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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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31 17: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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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出台 分析称开启银行竞争新时代 2015-03-31 17:4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中国政府网消息,《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兴业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财苑)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将开启银行竞争新时代。存款保险制度最高赔付限额的初衷是,银行万一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时,通过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证大部分人的存款安全。原本有“政府隐性担保”的银行被迫失去了“背靠大树好乘凉”的先天优势,转而借助保险这种商业模式来分担经营风险。 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背景下,未来商业银行面临的议题不仅是吸收存款,而是更好地将资金有效运用,将资产运用和负债统筹考量,强化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约束。 屈宏斌(财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意义在于,允许优胜略汰,有利于银行采取更果断的改革措施,允许银行破产、倒闭,化解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的可能性。 华泰证券 研究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助力银行改革提速,银行体系改革将在两个层面受益。第一,改变目前银行体系国家信用背书的局面,以后由保险公司对风险违约进行赔付,这种做法将促进银行资金配置的效率,改善信贷结构;第二,在银行体系引入民间资本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提升民资银行的风险担负能力,增强其信用等级,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并丰富银行体系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央行及银监会也应持续规范银行业运营,减轻保险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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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31 2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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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将于近日公布 5月1日正式实施 http://www.jrdao.com/topic-32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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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01 08: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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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记者发现,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股市和银行股的影响,市场众说纷纭,分歧较大。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财苑)(微博)认为,“对整体股市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因为该制度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或者储蓄大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 不过,对于银行股,管清友认为不见得是利好。源于该制度并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反而会抬高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此外,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净利润会产生负向冲击。 有机构分析人士称,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之后,利率完全市场化将会提速。据悉,目前银行间同业市场利率、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不过,存款利率仍然有管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下一步可能是放开或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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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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