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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商所修改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细则
2015年08月11日 00:00 期货日报 为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大商所昨日发布通知,合并两部仓单管理办法并对交割细则、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微博]黄大豆(4380, 30.00, 0.69%)1号、黄大豆2号、玉米(2009, 15.00, 0.75%)、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聚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795, 44.00, 1.60%)、豆油(5582, 70.00, 1.27%)、棕榈油(4596, 32.00, 0.70%)、焦炭(807, 6.00, 0.75%)、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六部规则。
相关交易、交割、结算细则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合并原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统一修改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仓单操作流程;将各品种入库检验的委托方统一调整为指定交割仓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改中,完善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增加存管银行对交易所资金流动性需求予以支持的规定。
本次修改内容中,关于入库检验委托方调整的规则修正案自2015年9月22日起施行,其他规则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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