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刺激农村消费 我国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试点范围
2008-10-21 2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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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刺激农村消费 我国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试点范围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洁、罗沙 发布时间:2008-10-21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韩洁、罗沙)继去年12月起在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个省份启动“家电下乡”试点,财政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12个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两部门联合下发的最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等省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

新的推广方案与此前三个省份实施的方案一大不同是推广的家电产品数量增加为四种,在“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的基础上新增加“洗衣机”。

两部门表示,根据试点及调查情况,这四类产品都是受农民欢迎、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今后还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推广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为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商务部、财政部将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补贴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两部门还将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推广方案指出,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具体招标工作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新方案沿用了先前试点的财政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安排。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原先规定试点地区农民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新方案规定每户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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