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蔡其华主任就《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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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20: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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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蔡其华主任就《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发布了《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江委主任蔡其华。
一、为什么要制定《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各项涉水事务进行了规范,也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责。三峡水库是长江流域防洪控制性骨干工程,在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和保护好三峡水库,是水利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使水利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得到落实。
制定《办法》,是加强三峡水库管理的需要。随着三峡工程由建设期逐步过渡到运行管理期,三峡水库各种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频繁,有关水库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增多。三峡工程涉及湖北、重庆两省市和众多涉水部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落实管理,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制定适用于三峡水库管理的规章制度。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规定:三峡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为规范三峡水库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实现三峡水库综合管理的目标,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把现行水法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化、规范化,以满足加强三峡水库管理的需要。
制定《办法》,是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需要。三峡水库无论是汛期的防洪调度,还是非汛期的水量调度,对于保证整个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以及向我国北方调水的安全都非常重要。特别是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三峡水库对保障长江中下游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兼顾发电、航运、农业和工业等生产用水需要,维护水库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解决长江口生态问题,改善航道条件,形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我国南北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市)及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三峡水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三峡水库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确保长江流域防洪安全,促进实现全国水资源配置战略目标,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三峡水库作为一个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与全国八万多座水库在性质上没有根本的区别。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三峡水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主体是水利部。《办法》按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对各项涉水事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三峡水库管理事务中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做到了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二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这为三峡水库管理指明了方向。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三峡水库汛期的发电和航运调度要服从防洪调度;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具体负责实施三峡水库水量调度时,要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办法》强调了在三峡水库的管理中,要始终把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公益性的目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在实现三峡工程的多种功能目标的过程中,使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这是在三峡水库管理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体现。
三是体现了贯彻落实《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目标。《办法》体现了《水法》确定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防总、水利部和流域防总、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库防洪调度、水量调度的职责;同时在库区水资源管理、库区河道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事权,有利于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峡水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办法》对三峡工程的防洪调度做了哪些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防洪调度措施,如遭遇类似98大洪水,三峡水库对保障下游防洪安全有何作用?
三峡工程是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中的关键性骨干工程,为充分发挥三峡工程的防洪作用,《办法》在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方面作出了规定。如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此外,《办法》还对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水库防洪调度指令的下达和实施等进行了规范。
如果再发生98年那样流域性的大洪水,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洪水调度,控制水库蓄洪水位不超过防洪限制水位145米,利用三峡水库221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可有效地调蓄上游来的大洪水,减小下游荆江河段的防洪压力,在保证不启用分蓄洪区的条件下,使洪水安全下泄,减少因洪水带来的各种灾害和财产损失。
四、《办法》对三峡水库水量调度做了哪些规定?
三峡工程作为流域控制性工程,在枯水期可利用其巨大的兴利库容,通过水量调度,对保障长江中、下游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畅通和生态环境需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三峡水库这一特定功能,《办法》对三峡水库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如第十二条“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同时,对水量调度的原则、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确保三峡水库及其下游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维持长江黄金水道的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办法》还针对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以及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的水量调度,专门作出了规定。
五、《办法》对三峡库区水资源管理做了哪些规范?
三峡水库库容巨大(大约393亿立方米),只有保持一库清水,才能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特点,《办法》重点对三峡库区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水功能区划的拟定、审查、审核与批准,库区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与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水质保护和水质监测等,同时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六、《办法》对三峡库区河道管理做了哪些规范?
三峡水库属于河道性水库,在水行政管理中必须贯彻落实《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的自身特点,《办法》对三峡库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建设项目管理与岸线利用、采砂管理、库区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活动进行了规定。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就《办法》实施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在《办法》颁布后,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于近期安排《办法》的宣传和实施。一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三峡库区,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了解和遵守《办法》,保障《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二是在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办法》为依据,在三峡水库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三是根据水利部的安排,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措施,如编制或修订涉及三峡水库调度的洪水调度方案、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等相关方案、计划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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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八条 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条 三峡水库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编制,经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 三峡水库的发电与航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四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下达水量实时调度指令。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实时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水量调度的实施,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时,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 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 第十九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养护,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枢纽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枢纽工程的养护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库区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拟定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分别经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峡库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库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 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对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 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三峡库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分别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三峡库区有关城乡规划的岸线近水利用线,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确定。 三峡库区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和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河道岸线的界限,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九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利用,应当服从三峡水库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满足库区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排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峡库区,是指三峡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受淹没影响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因水库调度运用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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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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