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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甬商初字第17号和(2009)浙甬商初字第18号受理了上海鸿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利")、上海瑞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攀")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在起诉状中称: 2002年9月13日,公司与上海鸿利、上海瑞攀就天一证券1.5亿的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分别受让7500万股股权。按照合同约定,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分别支付给公司股权转让款7380万元,合计1476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4年9月18日,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订《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天一证券股权转让给远大公司,远大公司将股权转让金直接支付给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远大公司否认其与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拒不履行对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股权转让款及至股权转让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并且由公司和远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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