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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康佳A:关于节能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节能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82)。现将国家节能补贴资金会计处理及相关具体事项 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国家节能补贴金额的计提依据 节能补贴计提金额=节能惠民产品补贴数量(按照结算数量计算)*单台补贴 金额 补贴机型的确定:根据国家财建[2012]779号《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 工作的通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及《节能 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本公司上报了高 效节能平板电视及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型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本公司上报的规格型号进行审核、公示,并根据 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补贴数量:根据国家下发的操作细则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节能补贴产品时, 终端零售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终端零售信息(含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 产品条码及消费者签署的节能补贴确认函)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本公司在 对终端零售信息审核无误并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后,和终端销售商结算 时,确认节能补贴数量。 单台补贴标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和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以推 广实施细则规定的金额为准。 二、本公司对该节能补贴制定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应的会计准则依据和会计分 录 根据国家财建[2012]779号《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 零售商在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回商 场领取补贴,本公司根据成功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的信息将节能 补贴资金全额垫付给对应的零售商。 从节能补贴资金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中可以判断,节能补贴为国家支付给 消费者的补贴,并非公司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企业在节能补贴操作流程中起到 的是桥梁作用,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代国家先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将补贴 先垫付给消费者。履行代垫(代付)和代收职能。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节能补贴信息,审核无误并成功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公司 和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结算时: 借: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收到国家预拨的节能补贴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3、实际拨付过程中,国家支付节能补贴进度滞后于公司代付给消费者的进 度,占用了公司资金。虽应收补贴金额较大,但考虑到国家信用,本公司对此笔 大额应收账款采用了与一般应收账款的估计方法,即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 备是合理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代垫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代垫的 节能补贴款做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收到的节能补贴款冲减其他应收款的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坏账金额计提正确。也就是说公司对国家节能补贴业务之 会计政策制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国家节能补贴的确认时点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本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 款): 1、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支付消费者节能补贴款; 2、本公司对终端零售信息审核无误并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 3、本公司与终端销售机构或者直接客户(消费者)结算节能补贴款,将节 能补贴款支付给终端销售机构或从货款中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计提其他应收款-节能补贴款金额是根据已经和终端销售机构或者直接客户 结算的补贴款金额。因节能补贴款是公司代国家支付给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 再由终端销售机构支付给最终的消费者,属于代垫的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代付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作为其他应收款款核算,并不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不构成公司的收入。 经检查公司节能补贴的每月计提明细表,抽查计提和支付的会计凭证、终端 销售机构(零售商)(含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条码及消费者签 署的节能补贴确认函)、重新计算计提的节能补贴金额等,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 为公司对国家节能补贴确认的时点、条件和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应退回的补贴资金和无法收回的账面应收节能补贴款会计处理及会计准 则依据 1、应退回的补贴资金账务处理及会计准则依据 本次应退回的补贴资金8,996万元系因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存在的现时 支付义务,并且预计未来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公司在收到深财建 [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 通知》时,应将需退回的节能补贴款项8,996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和支出,账务 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996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节能补贴款 8,996 万元 待支付时,公司拟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节能补贴款 8,996 万元 贷:银行存款 8,996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负债的定义及第二十四条负债 的确认条件,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 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并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退回的补贴资金系过去的节能补贴事项导致,是公司现时义务,将导致 公司未来8,996万元的资金流出,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将需要退回的补贴 资金8,996万元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 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 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将需要退回的补贴资金8,996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该项节能补贴支出的退回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之 外的交易或事项,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无法收回的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他应收款划分在金融 资产中的贷款与应收款项类别,根据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当债 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极小时,应将该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公司根据收到的深财建[2015]99号《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判断已确 认应收节能补贴款收回可能性极小,故将应收节能补贴款账面净值全额提取坏账 准备。 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3,199 万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13,199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 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 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 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 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 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 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公司应收国家节能补贴净额13,199万元已有明确证据表 示无法收回,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3,199万元。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的会计政策中规定其他应收款项单向金额重大 的标准为1000万元。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 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公司应收国家节能补贴净额13,199万元 已有明确证据表示无法收回,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3,199万元。公司的会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关于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文,本公司应退回节能补贴资金8,996万元和无法收 回账面应收国家节能补贴资金净额13,199万元。 本公司应退回节能补贴资金8,996万元属于公司意料之外的情形,公司无法 控制,且属于新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和费用。 本公司估计无法收回的补贴资金净额13,199万元属于坏账。坏账准备的计提 属于会计估计范畴。对于公司确认的应收节能补贴款,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收 回性小的情况下,考虑到国家信用,公司对此笔大额应收账款采用了与一般应收 账款的估计方法,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2015年9月29日收到深财建 [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 通知》后,公司判断该笔应收款收回可能性极小,于当期将账面净值确认为坏账。 此会计估计的依据发生在当期,且以前年度会计处理正确,符合未来适用法。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节能补贴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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