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赤天化: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15.4083%股权进展的补充公告
2015-12-27 15: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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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赤天化: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15.4083%股权进展的补充公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5-12-25 14:51:11 手机免费访问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 2015-08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 15.4083%股权进展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5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

  让所持深圳高特佳 15.4083%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厦门京道凯翔”)的全部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或投资人是否与上市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交易、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交

  易安排

  回复:厦门京道凯翔的合伙人为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肖军,出资比例分别为 6.4516%、93.5484%,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交易安排。

  二、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的实缴出资、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履行能力情况

  回复:厦门京道凯翔认缴出资额 31,000 万元,目前实缴出资为 17,050

  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股东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资本雄厚(注册 资本 31,000 万元),经营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足,融资渠道广泛,履约

  信誉良好。2015 年 12 月 22 日,厦门京道凯翔与公司正式签订《深圳市

  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厦门京道凯翔已根据合同约定

  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向公司支付了 2,000 万元首笔股权转让款;与此同

  时,厦门京道凯翔已准备好资金,将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前、2015 年 12 月 28 日前向公司分次支付 10,000 万元、5,000 万元

  股权转让款,余下的股权转让款也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支付。

  三、对于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部分,将以何

  类资产进行质押,是否已签署相关协议

  回复:关于厦门京道凯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部分,厦门京道凯翔用高

  特佳的股权进行质押,并与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双方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合法持有深圳

  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 45%质押给乙方。乙方经审查,同意接

  受甲方的股权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质押

  (1)甲方同意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股权的 45%)作为支付主合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担保,乙方同意

  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甲方届时未能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及方式

  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乙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从处

  置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股权转让价款、违约金、资金占用

  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如果按上述第 2 条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股权转让

  价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差额部分仍应由甲方补足;如果

  上述价款在偿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

  甲方。

  2、质权的行使

  如甲方未能履行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下列

  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产生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

  (2)委托相关拍卖公司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相关公告及拍卖费

  用由甲方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全部

  质押股权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3、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如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行使

  质权并获得股权转让价款等款项后终止。

  4、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就甲方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甲 方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违约行为,

  不构成乙方放弃对甲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

  乙方放弃对甲方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

  下,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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