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澄清公告
2016-01-10 14: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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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澄清公告

2016年01月09日02:38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6年1月6日,财新网发表了标题为《青山纸业(7.280, 0.37, 5.35%)定增纠纷》的文章。本公司对报道内容进行了核查,并于201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就有关事项作了相应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公司补充澄清公告如下:

  一、媒体报道简述

  上述文章报道内容称:有市场人士质疑在公司本次发行方案中,方怀月、沈利红和刘首轼等三名自然人投资者属于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二、澄清声明

  1、关于上述报道内容部分,之前其他媒体报道已有相同报道,公司已予澄清,即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刊登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本次公告为此事项的补充说明。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章第十一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发行人披露发行对象的全部投资情况,发行对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由发行对象判断并提供。

  根据方怀月出具的说明,其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其于青山纸业发行预案披露前向发行人提供的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信息为北京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征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其当时的核心投资平台,而未提及的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其当时并未直接参与管理,也不作为其进行投资的主要主体,并且已在同他人洽谈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故未将该公司作为其控制的核心企业进行披露。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中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均系由发行人根据各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公司主要通过发行对象提供的资产证明及相关承诺函对其认购能力及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无需对发行对象的全部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3、根据三名发行对象分别做出的说明,其各自之间存在商业合作上的往来,但就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均为各自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公告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修订稿中,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名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均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根据上述三名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说明,该等认购对象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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