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重庆路桥“14渝路01”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6-03-12 14: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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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庆路桥“14渝路01”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6-03-10 17:17:28
证券代码:600106 股票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6-013

  债券代码:122364 债券简称:14渝路 01

  债券代码:122368 债券简称:14渝路 0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14渝路01”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5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3 月 16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8日发行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3 月 16日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渝路 01(代码:122364)。

  3、发行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次债券不超过人民币 8.60 亿元(含 8.60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41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00%。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3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年 3 月 16日至 2020 年 3 月 15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3月

  16 日至 2018 年 3月 1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6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 2016 年

  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6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16 日;未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16日;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2015 年 6 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14 渝路 01”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2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据《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0%。

  本期付息每手“14渝路01”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0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 2,25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 3 月 15 日

  2、本次付息日:2016 年 3 月 16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3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渝路 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 9 号 10-1

  联系人:但晓敏、王小俊

  电话:023-62802225

  传真:023-6290938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

  75T30室

  联系人:杨金林、耿旭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4 渝路 01”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5 年 3 月 12 日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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