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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沙隆达A: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4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 93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安礼如 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24,332,7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8,682,96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5,649,83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50%。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8,697,96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 数 3.7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8,682,96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3.7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公司 B
-1- 股股份总数 0.0065%。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24,332,7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8,682,96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5,649,83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50%。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22,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32%;反对 5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43,7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4.7781%;反对 454,2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22,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32%;反对 5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19,687,202 股 A 股)、 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 62,950,659 股 B 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 2.律师姓名:张凌云律师、郝英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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