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赤天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16-05-29 14: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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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赤天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15 年 3月 5日、9月 9日,公司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15-026)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 2015-045)。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 0033号; [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 0034号),现将该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仲裁一: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6,719.10万元(含违约金1,097.36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

  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于 2007 年 11月 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

  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因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 5,621.74 万元及违约金 1,097.36 万元。

  2015 年 6月 11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申请人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被申请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 2016-037裁庭的提问。

  2016 年 1月 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基于本案争议的复杂性,经仲裁庭请求,为仲裁程序进行之需要,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批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最终延长至 2016

  年 5月 19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18 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 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7年 11月 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36,66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截

  止 2013年 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该合同款项 31,038.26万元,尚欠 5,621.74万元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 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

  5,621.74万元及违约金 1,097.36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 5,621.74 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097.36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仲裁裁定情况

  仲裁庭经过合议,根据审核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5,243,071.0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一)项工程款计至 2015 年 1月 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8,078,602.76 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 518,292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03,658.40元,由其已垫付的此笔费用扣付;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414,633.60 元,因已由申请人垫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结果,鉴于桐梓化工需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项、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

  0033号]。

  仲裁二: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930.70万元(含违约金1,295.24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

  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于 2007 年 11月 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7-005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

  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2008年 4月 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 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因双方发生上述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 6,635.46 万元及违约

  金 1,295.24 万元。

  2015 年 6月 11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申请人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被申请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 年 1月 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基于本案争议的复杂性,经仲裁庭请求,为仲裁程序进行之需要,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批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最终延长至 2016

  年 5月 19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18 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 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7年 11月 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7-005

  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合同金额 11,280 万元人民币;2008年 4 月 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合同金额 19,8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工程。截止 2013年 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款项共计 24,444.54万元,尚欠

  6,635.46万元工程款,其中,水处理工程欠款 3,666.87万元,辅助工程欠款

  2,968.59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 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

  6,635.46万元及违约金 1,295.24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处理工程欠款 3,666.87 万元、违约

  金 715.77 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工程欠款 2,968.59万元、违约金

  579.47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仲裁裁定情况

  仲裁庭经过合议,根据审核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30,425,028.1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一)项工程款计至 2015 年 1月 31日的违约金 5,432,693.03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27,222,154.82 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三)项工程款计至 2015 年 1月 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4,860,787.96元。

  (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 597,046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19,409.20元,由其已垫付的此笔费用扣付;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477,636.80 元,因已由申请人垫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结果,鉴于桐梓化工需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项、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

  0034号]。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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