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赤天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6-26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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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赤天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编号:临2016-040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证券代码:6002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的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特377号、37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一: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桐梓化工”)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6,719.1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被申请人”)与贵州赤天
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
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因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华福公
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桐梓化工向华福公司支付
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及违约金1,097.36万元。


2015年6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
庭审理。桐梓化工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华福公司提交了补充证据。华福
公司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桐梓化工进行了答辩。华福公
司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桐梓化工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
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
庭审理。桐梓化工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
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5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作出了(2016)
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裁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
月28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临2016-037)。


桐梓化工认为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华福公司伪造的证据,桐梓化工于
2016年6月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6年5月19日作出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伪造
的,因此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四、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深)


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诉讼裁定情况

该诉讼事项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止至本公告日,桐梓化
工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诉讼事项正在等待审理过程中,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特3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诉讼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桐梓化工”)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930.7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被申请人”)与贵州赤天
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
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2008年4月26日,华福公司与桐梓
化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
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因双方发生上述合同纠纷,华福公
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桐梓化工向华福公司支付


其欠付的工程款6,635.46万元及违约金1,295.24万元。


2015年6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
庭审理。桐梓化工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华福公司提交了补充证据。华福
公司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桐梓化工进行了答辩。华福公
司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桐梓化工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
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
庭审理。桐梓化工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
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5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作出了(2016)
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4号裁决书,裁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
月28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临2016-037)。


桐梓化工认为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华福公司伪造的证据,桐梓化工于
2016年6月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6年5月19日作出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伪造
的,因此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四、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深)
裁字第0034号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诉讼裁定情况

该诉讼事项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止至本公告日,桐梓化
工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诉讼事项正在等待审理过程中,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特3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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