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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 10月 14日以短信、邮件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6年 10月 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谊投资出售龙江环保 30.7812%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环保”)9,850 万股股权,占龙江环保总股本的 30.7812%转让给上海实业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下属金谊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参照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以 2016
年 5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龙江环保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结果确定,为每股 8元,整体交
易金额为 7.88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龙江环保股权。
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年 5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龙江环保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
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卓信大华承担此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卓信大华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券业务评估资格证书。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卓信大华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公司持有的龙江环保 9,850 万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性。
4、本次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通过。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的相关评估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金谊投资出售龙江环保 30.7812%股权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转让持有的龙江环保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3)。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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