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阳钢铁关于“11安钢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6-11-06 1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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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安阳钢铁关于“11安钢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 编号:2016-032

  债券代码:122107 债券简称:11 安钢 01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安钢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01。

  ● 回售简称:安钢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6年11月4日。

  ● 回售款到账日:2016年11月11日。

  ● 债券上调票面利率100BP。

  特别提示:

  1、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6.87%,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BP至7.87%,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87%并保持不变。

  2、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11安钢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接受有关安排。

  4、“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6年11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安钢01”债券,请“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安钢01”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6年11月11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人民币10 亿元。

  (三)本期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公司债券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 元。

  (四)发行价格本期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7 年。

  (六)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87%。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11月11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11月11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8年11月11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九)公司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公司将于本期公司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内,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代码

  100901。

  (二)回售申报期

  2016年11月4日。

  (三)回售价格

  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四)回售登记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五)逾期为办理回售登记情形

  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安钢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接受有关安排。

  (六)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6年11月11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七)风险提示

  本次回售等同于“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6年11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安钢01”债券,请“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一)回售资金到帐日

  2016年11月11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利息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8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54.96元。

  (三)回售付款方式:

  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

  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价格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6年11月4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一)申报回售的“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6年11月4日的正常交易

  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

  代码10090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二)“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对“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6年11月1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6年10月28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公告

  2016年10月29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年11月1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6年11月4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6年11月8日 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6年11月11日 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回售资金到帐日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6年11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安钢01”债券,请“11安钢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1安钢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

  联系人:阎长宽、杨平、李志锋、王乃浩联系电话:0372-3120175

  传真:0372-3120181

  (二)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联系人:刘光晨、刘建、苏莉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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