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三峡水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审议规程
2009-03-06 21: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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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峡水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审议规程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审议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流程。
第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由公司财
务总监提出书面时间安排计划后,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重庆证监局。
第九条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决议。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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