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青山纸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20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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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山纸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16-05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1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五一北路 171 号新都会花园广

  场 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51,218,41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7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金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人,出席 5 人(董事潘士颖先生、徐宗明先

  生、陈荣先生因事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4人,出席 3人(监事林兵霞女士因事请假)。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 股 651,218,416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 股 651,218,416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 股 651,218,416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 股 549,523,501 84.38 0 0 101,694,915 15.62

  5、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 股 549,523,501 84.38 0 0 101,694,915 15.6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90,603,716 100 0 0 0 0

  2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章程》的议案

  90,603,716 100 0 0 0 0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0,603,716 100 0 0 0 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6,256,837 84.17 0 0 14,346,879 15.83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

  4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所审议事项,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律师、郝卿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6]第 159 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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