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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电南自: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6:45:49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6—08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169,774.28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 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 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2,169,774.28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进展情况
1
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 动化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 司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工期延误违约金 1,740,000元, 损 失4,772,160元及 利息,修复费用50 万元(暂定)
一审阶段
2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 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15,157,614.28元
一审已判 决,已上诉
二、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诉讼机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原告”)
住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被告”)
住址: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F-1999-0201),由被告承建原告的生产厂房一、二(共二栋),工程内容包括 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设备安装、消防。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 年7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8天。2014 年4月15日由原被告、监理单位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设计单位深 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 录》,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据此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天数616天, 被告工期延误348天。同时因被告工期延误还造成原告额外多支付租金等损失。
特别是被告承建的工程在验收整改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 经被告多次维修,但至今仍未能修复。
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74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4,772,160元及利息(以6,512,16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判令解除保修条款,由被告承担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暂定费用为50 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2016 年1月27日第一次开庭,双方进 行证据交换;2016年3月23日第二次开庭,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目前,尚在等 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二) 国电光伏与新能源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诉讼机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原告”、“被上诉人”)
住址: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氿大道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工程”、 “被告”、“上诉人”)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8号6幢
2、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签订《金峰新能源共和发电有限公司共和10MW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2014091015102),合同约 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光伏组件,合同总价39,424,428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 提供了相应的组件,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 告15,157,614.28元未支付。
3、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15,157,614.28元及利息;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1月26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2016)苏 0282民初936号】。
2016年4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6)苏 0282民初936号】,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6年7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 0282民初936号】,判决如下:
(1) 新能源工程应向国电光伏支付货款15,147,567.28元,其中 2,147,567.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1,300万元于 保全期满次日或解除保全之日支付。
(2) 驳回国电光伏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46元,由国电光伏负担72,996元,由新能源工程负 担39,750元,新能源工程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国电光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
新能源工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国电光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鉴于国电光伏供应的光伏组件存在隐裂、热斑效应、参数不合要求等缺陷, 新能源工程公司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新能源工程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2民终3760号】,案件将于2016年11月24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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