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民生银行
2009-03-11 18:03:2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算股神
发帖数:45382
回帖数:32109
可用积分数:6236234
注册日期:2008-06-23
最后登陆:2022-05-19
主题:民生银行

  日前,民生银行召开了该行第四届二十六次董监事会决议,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现金分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正是这一修改,招来了外界的“胡乱猜测”,认为民生银行修改分红章程意在为其增发再融资做准备。(见3月10日《证券日报》)

  其实,外界的猜测也并非是完全的胡猜乱猜。因为民生银行此番对《公司章程》分红条款的修改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中对分红条件的要求完全吻合。在去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因此,面对民生银行在《公司章程》中对现金分红条款作出的同样的修改,人们作出“为再融资做准备”的猜测应该并非是“胡乱猜测”。

  实际上民生银行大可不必对外界的猜测加以指责。即便分红条款的修改是为再融资做准备的,那也没有什么不对。笔者仍然要为民生银行修改章程分红条款的做法叫好!

  首先,民生银行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款的做法是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精神。正如民生银行董秘办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表示的那样,我们是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做的,把“现金分红”政策列入公司章程。监管层有新规,我们的公司章程都是要做出相应修改的。君子坦荡荡。贯彻监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民生银行的做法没有错。

  其次,民生银行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款的做法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现金回报。就投资而言,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为的是得到相应的投资回报,而现金分红则是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最主要的投资回报。因此,民生银行能明确地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写进《公司章程》里,这是有利于给予投资者以现金回报的。虽然这一条款也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条件,但就分红本身而言,还是给予了投资者相应的投资回报的。

  其三,民生银行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件的做法即便是为再融资做准备的,那也不是什么罪过。毕竟融资功能是股市的基本功能之一。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需要再融资。为了上市公司的发展,上市公司推出再融资方案,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投资者来说,要反对的不是再融资本身,而是再融资方案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再融资方案合理,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又为投资者增加了投资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

  其四,民生银行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件的做法之所以值得肯定,还在于民生银行即便是不给投资者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达不到30%,同样并不影响民生银行的再融资。因为30%的分红比例限制,仅仅只是针对有公开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的。实际上对于那些非公开再融资(比如定向增发)的公司来说,根本就不受此制约。而且非公开再融资条件远远低于公开再融资的条件,并且再融资的手续也要简便许多。所以,民生银行真要再融资,即便是不向投资者分红,也可以选择定向增发的方式来进行。也正是基于定向增发这一非公开再融资方式的存在,因此这就更显民生银行修改《公司章程》分红条款做法的可贵之处。所谓“为再融资做准备”的猜测也就不攻自破。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