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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据发改委网站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简称《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适用于现阶段各地区开展年、月、周等日以上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京津冀等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近期要重点做好市场方案和交易规则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具备条件后适时启动电力现货交易。涵盖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另行制定。
据《基本规则》,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为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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