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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7-00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公告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临2017-001号),根据上交所事后监管审核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补充披露情况简介
因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导致桐梓化工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详见公司临2016-078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2月23日,华福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对桐梓化工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终止案件执行的申请。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黔03执207号之二),裁定:1、解除对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2、中止(2016)黔03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上交所事后审核监管要求,需要补充披露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因乙方未履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第0034号及第0034号(更)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给付费用,乃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履行利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黔03执206号、(2016)黔03执207号执行通知书。因乙方经营困难,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上述两案执行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确保按如下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仲裁费;
1)、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2)、自2017年1月起,乙方每季度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万元,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前支付,直至工程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利息支付完毕为止。鉴于2017年第一季度涉及春节放假期间以及乙方处于停产阶段,该季度的款项支付时间为2017年第一季度末前支付。
3)、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乙方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每笔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免收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且同意减免上述两案件裁决书中确定的合计违约金部分中的5,172,053.9元。即,如果乙方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每笔款项,则乙方向甲方总共支付执行案款人民币1.1亿(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视为乙方履行完毕(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第0034号及第0034号(更)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协议需经双方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首期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后生效。合同生效后,甲方同意在5日内解除所有乙方被冻结账户和被查封的资产。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如能按期履行上述双方的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支付金额,该协议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的5,172,053.9元违约金减免及逾期履行期间利息免除条款废除,乙方应完全执行(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第0034号及第0034号(更)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重新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止,且甲方可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的执行对桐梓化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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