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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康佳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7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2:4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6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至2017年3月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刘凤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754,21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6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471,20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6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83,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8%。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985,146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7.6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985,146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7.63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754,21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6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471,20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6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83,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8%。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5人、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有关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全文已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39,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26%;反对
2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61,985,146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39,1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26%;反对
2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周俊;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七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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