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北京发改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哄抬价格
2017-03-22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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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发改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哄抬价格

北京市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提醒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以下为提醒书原文:

  各商品房经营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提醒:

  一、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四、商品房销售应当醒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六、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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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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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机构证实:北京大多数银行首套房利率调至95折

今日中国证券网记者从房地产机构“伟嘉安捷”获悉,3月17日,北京楼市“认房又认贷”的新政正式出台,同时大部分银行的首套房利率也纷纷从9折调整为95折。据分析,新政主要影响的还是二次置业群体,对近期抑制房价及成交量的企稳将产生影响。

  “伟嘉安捷”举例说明,以贷款300万为例,按照新政前9折、贷款30年的政策,每个月的月供为15040.55元,而新政后95折、贷款25年的月供为16940.01元,每个月的月供比以前多了1899.46元,相当于购房人每个月多还近2000元的月供。

  “伟嘉安捷”以贷款200万为例,同样贷款25年,按照9折计算,每个月的月供为11014.73元,而新政后95折、贷款25年的月供为11293.34元,每个月的月供比以前多了278.61元。

  据分析,新政对于首次置业人群的影响仅体现在月供方面,贷款年限从原先的30年降低为25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购房人的还款压力,但是对于拥有刚性购房需求的来说,并不会因为贷款年限的缩短而放缓成交,所以主要影响体现在二次置业的首付比例方面。此外,各家银行首套房的利率从9折普遍调整为95折,也符合政策预期。现阶段的利率情况与2014年的政策环境十分相似,当时的首套房利率上浮10%—15%,因此对有需求的“刚需”人群来说,还是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出手入市,并不会因为利率的小幅收紧而影响成交。

  全国多地轮番限购限贷的背景下,作为一线城市的北京重启“认房又认贷”,并搭配首套房利率收紧、贷款年限全面缩短等形成“组合拳”。“伟嘉安捷”指出,此次政策对抑制投资与投机型人群购房,促使房价回归理性及稳定后续成交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2017-03-22 2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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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价格明显过高 暂停其网签


据长沙市发改委网站3月22日消息,长沙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拟开盘时间。

  2、按要求填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车位价目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询价申请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2、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商,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单套商品房销售一览表》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完善经营场所的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长沙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事先告之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交易网签备案。期现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完税等手续。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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