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振华重工员工侵吞公司财物8万元
2017-04-05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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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振华重工员工侵吞公司财物8万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刑事判决书,振华重工原工作人员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先后19次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经法院查明,2011年5月至2013月7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外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手续及报销办证费用等职务便利,采用将签证页复印重复入账报销的方法,先后19次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占为已有。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接受单位纪检部门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2008年7月通过校园招聘形式进入被害单位工作,于2009年7月起与被害单位签订八年期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程某某能主动到案,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还作出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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