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大商所:进一步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
2017-05-05 1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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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商所:进一步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


大商所:进一步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 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鼓励期货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17年继续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扩大试点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指导原则(一)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鼓励让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受益的申请项目。

  (二)主动对接精准扶贫。鼓励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县地区开展并与当地扶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的申请项目。

  (三)积极寻求多方支持。鼓励有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市场主体支持的申请项目。

  二、试点项目要求(一)试点模式: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价格或收入风险保障服务。其中,保险产品须以大商所对应品种的期货价格为依据,以期货市场为主要风险分散途径。

  (二)试点品种及规模:试点品种为玉米(1640, -1.00, -0.06%)或大豆。价格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2.2万吨、大豆不少于1.3万吨;收入保险每项试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1.5万吨、大豆不少于0.6万吨。同时,鼓励立项单位根据实际扩大试点规模,对单个试点规模达到玉米8.8万吨或大豆5.2万吨的价格保险试点项目,大商所将适当增加支持力度。

  (三)试点区域:试点区域应为粮食主产区。

  (四)项目周期: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保险期间和场外期权的时间周期须一致且不低于4个月。

  (五)试点数量:每个申请单位最多可以申请3个试点项目,须为不同品种或模式。

  (六)申报条件:试点申请单位须参与过大商所2016年“保险+期货”、“场外期权”等试点项目或开展过3笔以上大商所期货品种对应的场外期权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且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试点项目程序(一)申报主体:期货公司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或全资控股的母公司可作为业务具体承担方。

  (二)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截止。

  (三)申报材料:

  1.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扩大试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准确且切实可行,由期货公司盖章并经总经理签字确认。

  2. 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3. 以《申请书》为蓝本撰写“《申请书》摘要”,要求言简意赅,内容不超过2000字。

  (四)立项初审:大商所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内容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立项评审环节。

  (五)立项评审:大商所组织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答辩,根据答辩评审结果并综合需要优先考虑的项目情况确定正式立项名单。大商所向立项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并与立项单位签订《大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合作协议》。

  (六)项目推进:立项单位须在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大商所提交对应要求现货量的保单及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并完成相关工作,否则将被取消立项资格。确实有客观原因并经大商所书面同意延期的项目方可延期。大商所对相关材料及项目进度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立项单位给予相应的启动资金支持。

  (七)项目监督:

  1.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立项单位须每两周按要求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

  2. 大商所有权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提交材料并接受监督和检查的试点项目。





  (八)验收评审:立项单位在试点结束之后30日内,须提交符合大商所要求的试点总结报告。大商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结项资金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结项资金支持。

  四、试点项目支持

  试点项目支持采取“启动资金+结项资金”的资金支持方式,以支付市场服务费形式落实,启动资金占该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40%,结项资金占该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60%。

  请有意向的期货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准备相关材料,请将纸质材料按时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808室,对应电子版本按时发送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庄晓飞

  电 话:0411-84808708 18040103607

  邮 箱:zhuangxf@dce.com.cn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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