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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南电A: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的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南电”)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所持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置业”)与中山市深中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开发”,与深中置业合称“标的公司”)各 75%股权的相关议案。2016 年 11 月 23 日,《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 市欧富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75%股权和中 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 议》”)及其配套文件由交易各方完成签署并生效。之后,公司及相关各方认真 执行《股权转让协议》。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过户至深圳市 欧富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富源科技”)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交易价款已经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部支付完毕,相关连带担保 责任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均已解除。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现补充披露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的公告,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欧富源科技完成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持有的深中置业 75%股权与深中开发 75%股权已过户 至欧富源科技名下,深中置业和深中开发已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欧富源科技办理完成了深中置业和深中开发的各项文件、印章等 的移交手续(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1 2016-116)。 (二)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2016 年 11 月 29 日,欧富源科技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其配套文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1,030,000,000.00 元和第一期债务偿还资金 921,716,042.84 元(包括:应付公司的 718,323,660.12 元和应付中山兴中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集团”)的 203,392,382.72 元)(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重大资产出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14); 2017 年 4 月 14 日,欧富源科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剩余 的应付款项 420,156,083.84 元(包括:应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331,066,153.79 元和应付兴中集团的 89,089,930.05 元)及 2016 年 6 月 30 日后的相关新增利息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开户银行查询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 记录显示,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山分行为 深中置业“水木年华花园”项目向该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 3 亿元贷款额度提供的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已经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2);2017 年 5 月 15 日,深中开发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与 兴中集团已经办理完毕深中开发向深南电和兴中集团提供的“七地十房”抵押担 保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过户至欧富源科技名下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价款已经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部支付完毕, 相关连带担保责任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均已解除,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 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且已经按照有
2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已经完成相关标的的 过户手续,交易对方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完成了担保替换工作,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对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南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各方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 自的义务,并已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资产的过户;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取得的批准和 授权合法、有效;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重组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一)深中置业 75%股权与深中开发 75%股权过户证明; (二)招商证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德恒律师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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