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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安汽车调整股权激励行权价格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上报了申请材料。
2、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转发的国资
委《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分配
[2016]734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2016 年 8 月 12 日,根据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 年 8 月 30 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依照相关规定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4.12 元。
5、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6、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 202人授予 2914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长安 JLC1,期权代码:037046。
二、本次调整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802,648,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42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月 7 日。
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14.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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