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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金岭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4号)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162,280股,
募集资金总额1,524,519,993.60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人民币
32,490,399.87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1,492,029,593.73元,再
扣除验资费、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1,747,162.28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0,282,431.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937,975.22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1,492,220,406.67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20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8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号 乙方 丙方补充流动资金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4500450000018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尾矿资源综合回收及环境治理开发项目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76016860180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
67826883667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新材料方向
(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
项目;高功率无汞电池锌粉及其综合利用项
目;新材料研发中心项
目)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955088000628390012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
7419689024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
行五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其各自下属分支
机构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中路支行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50145004500000187,截止2017
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292,0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60168601807,截止2017年6月29日,专户余
额为1,000,013,693.98元(含存款利息4,100.25元)。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直属企业凡口铅锌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仁
化凡口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78268836672,截止2017
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50880006283900123,截止2017年6月29日,专户
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41968902422,截止2017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该募集资金专户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良宁、徐慧璇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
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年 12月 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年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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