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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兖州煤业(01171)强调不存在对恒丰公司的应付帐款 将积极应诉
兖州煤业(01171)发布公告,近日,该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鲁兴置业有限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兖州煤业、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共9名被告诉至济宁中院。鲁兴置业要求该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9996万元及利息,恒丰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回购责任,其他被告就恒丰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鲁兴置业诉称,于2015年2月,恒丰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莱商银行济宁分行。鲁兴置业亦诉称,保理合同到期后,恒丰公司并未根据保理合同向莱商银行济宁支行履行回购义务。 于2016年12月,莱商银行济甯支行与鲁兴置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于保理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相应权利转让给了鲁兴置业。于2017年7月,鲁兴置业向济宁中院提起诉讼。 经该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不存在对恒丰公司的应付帐款。该公司认为恒丰公司涉嫌伪造兖州煤业公司印章,虚构对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保理业务。该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以上案件正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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