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2017年长电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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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20: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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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7年长电售电合同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B]2017 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B]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下的 2017 年电量、 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电能 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永善溪 洛渡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 年度溪 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了 2017 年度合同电量和 2017 年上 网电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 年度合同电量为 277.6 亿千瓦时,其中包括送浙江市场化 部分电量为 79.11 亿千瓦时(落地侧)。 2017 年 7 月 1 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 分除外)上网电价为 296.00 元/兆瓦时;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 价调整为 300.60 元/兆瓦时。溪洛渡左岸电站 2017 年送浙江市场化 电量上网电价为 275.50 元/兆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 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法 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 年度合同电量为 277.6 亿千瓦时, 其中,送浙江市场化部分电量为 79.11 亿千瓦时(落地侧)。本合同期 内,若国家有权部门就溪洛渡水电站消纳出台新的消纳政策或市场化 消纳方案,则按新的政策或方案执行,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相关补充 协议明确。 (二)电价:2017 年 7 月 1 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 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 296.00 元/兆瓦时;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 号确定的电价形 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 300.60 元/兆瓦时。溪洛渡左岸电站 2017 年 送浙江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为 275.50 元/兆瓦时。 若国家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三)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四)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合同项下的 2017 年电 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市场化交 易部分电量,其违约约定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结果或交易规则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溪洛渡左岸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 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到 所有电量的合理消纳。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 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7 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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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20: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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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5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B]2017 年度溪洛渡右岸电站购售电[/B]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溪洛渡右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完毕 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溪洛渡右岸电站电能 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永善溪 洛渡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 电公司签订了《2017 年度溪洛渡右岸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了 2017 年度合同电量和 2017 年上网电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 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为 260.4 亿千瓦时,2017 年 7 月 1 日前,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综合上网电价为 324.40 元/千千瓦时。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溪洛渡右岸电站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综合上 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 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 制调整为 326.31 元/千千瓦时。 [B]溪洛渡右岸电站年度实际上网电量超过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的电 量由购售双方通过协商的市场化方式消纳,其上网电价由购售电双方 协商确定。超过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上网电价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B]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登记注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是中国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已取得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223 号,法定代表人宫宇。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 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为 260.4 亿 千瓦时,在本合同期内,如果国家有权部门下达新的溪洛渡右岸电站 电能消纳政策或市场化消纳方案,则按照新的电能消纳政策或市场化 消纳方案组织消纳溪洛渡右岸电站电能,必要时合同双方应签订补充 协议。 市场化交易成交电量为溪洛渡右岸电站年度实际上网电量超过 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的电量,由购售双方通过协商的市场化方式消纳。 (二)电价: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综合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发改价格[2015]962 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协商确定为 324.40 元/ 千千瓦时。当国家有权部门出台与调整溪洛渡右岸电站电价有关规定, 综合上网电价将根据政府的相关调价文件同步调整。 市场化交易成交电量上网电价由购售双方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 革文件精神,结合受电省市场化交易情况协商确定。 (三)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行按月预结算,年 终清算。 (四)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0:00 时至合同双方义务履 行完毕时止。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广州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溪洛渡右岸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 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到 所有电量的合理消纳。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 定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 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7 年度溪洛渡右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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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0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B]三峡电站 购售电[/B]及输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 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 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 同》履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 与购电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 《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和《2017 年度三 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2020 年各年度合同电量由合同各方结合电能消纳相关文 件、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实际和电网安全约束等因素协商确 定。2017--2020 年三峡水电站送南方电网公司各年度合同电量,在年 度补充协议中明确。[B]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执 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在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中明确。[/B] [B]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44 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为 313.00 元/兆瓦时。[/B]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 可证,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翔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奎。 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2020 年各年度合同电量由合同各方 结合电能消纳相关文件、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实际和电网安 全约束等因素协商确定。2017--2020 年三峡水电站送南方电网公司各 年度合同电量,在年度补充协议中明确。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 权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在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 中明确。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44 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 为 313.00 元/兆瓦时。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结算实行日核月结,年终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 同》履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其它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 电及输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 年度三峡 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 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预计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 定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 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二)《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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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20: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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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0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B]三峡电站 购售电[/B]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生 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 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 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 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 同》和《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B]2017--2020 年各年度合同电量为购电方消纳的年度优先发电权 计划上网电量,该电量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合同电量上网 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省间交易规则执行。合同外电量上 网电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省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确定。 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733.6 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B]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 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法 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2020 年各年度合同电量为购电方消 纳的年度优先发电权计划上网电量,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省间交易规则执行。 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省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交易 结果确定。 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733.6 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 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 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成,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 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 购售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 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预计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 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7--2020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 (二)《2017 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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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0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B]2017 年度向家坝电站购售电[/B]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下的 2017 年电量、 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向家坝电站电能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向 家坝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 年度向 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了 2017 年度合同电量和 2017 年上网电 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B]2017 年度合同电量为 308.5 亿千瓦时,其中包括送上海市场化 部分电量为 41.7 亿千瓦时(落地侧)。[/B] 2017 年 7 月 1 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 分除外)上网电价为 296.00 元/兆瓦时;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 价调整为 300.60 元/兆瓦时。向家坝电站 2017 年送上海市场化电量 加权平均电价为 283.42 元/兆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 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法 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 年度合同电量为 308.5 亿千瓦时, 其中包括送上海的市场化部分电量为 41.7 亿千瓦时(落地侧)。本合 同期内,若国家有权部门就向家坝水电站消纳出台新的消纳政策或市 场化消纳方案,则按新的政策或方案执行,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相关 补充协议明确。 (二)电价:2017 年 7 月 1 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 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 296.00 元/兆瓦时;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 号确定的电价形 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 300.60 元/兆瓦时。向家坝电站 2017 年送上 海市场化电量加权平均电价为 283.42 元/兆瓦时。 若国家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三)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四)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合同项下的 2017 年电 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市场化交 易部分电量,其违约约定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结果或交易规则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B]本合同的签订是向家坝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 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到所有 电量的合理消纳。[/B]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 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7 年度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 日
该贴内容于 [2018-01-02 20:26:28]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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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2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B]2017 年葛洲坝电站购售电[/B]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葛洲坝电量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完毕 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 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 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签订了《2017 年度葛洲坝电站购售电 合同》。 [B]根据合同约定,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70.00 亿千瓦时。合同 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623 号文件精神 执行。 [/B] 2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70.00 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623 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 部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国家 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受托承担电力购销及所辖区域内省级公司之间 的电力交易和调度,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徐东路 47 号,法定代表人 丁广鑫。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017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70.00 亿千瓦时。合同 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623 号文件精神 执行。 2、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3、履行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0:00 时至合同双方义务履行 完毕时止。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非 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 年 5 月 31 日在武汉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本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 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1、合同文本《2017 年度葛洲坝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
该贴内容于 [2018-01-02 20:37:37]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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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12: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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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梯级电站多年平均年发电量复核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在京举行 http://www.jrdao.com/topic-564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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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17: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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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征求2017年重点水电跨省区消纳工作方案意见的函》,其中规定长电2017年的优先发电权计划安排为1900.7亿度,其中:三峡877.6亿度,葛洲坝177亿度,溪洛渡537.6亿度,向家坝308.5亿度。 实际落实情况为:合计1894.1亿度,其中:三峡877.6亿度(733.6+144),葛洲坝170亿度,溪洛渡538亿度(277.6+260.4),向家坝308.5亿度。
2017年长电实际发电量2108.93亿度,扣除实际落实的优先发电权电量1894.1亿度后,长电2017年优先发电权以外的市场化电量214.83亿度。 向家坝优先发电权电量308.5亿度中,市场化电量41.7亿度,溪洛渡优先发电权电量538亿度中,市场化电量79.11亿度,溪向优先发电权电量中的市场化电量合计为120.81亿度。 以上两部分市场化电量总计为335.64亿度。具体如下:
市场化电量 1、三峡98.45亿度 2、葛洲坝20.52亿度 3、向家坝61.65亿度 其中:优先发电权市场化电量41.7 4、溪洛渡155.02亿度 其中:优先发电权市场化电量79.11
长电2017年市场化电量的上网电价为协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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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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