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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康缘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 600557 公告编号: 2017-045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康缘集团”) 拟自 2017 年 6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数不低于 200 万股, 累计增持股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 ●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期间,康缘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 3, 530, 9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57%, 本次增持后, 公司控股股东康缘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72, 947, 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6%;康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5, 121, 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7%,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2017年12月 15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缘集团通知, 康缘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于2017年12月 14 日 实施完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 增持主体: 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康缘集团持有公司 169, 416, 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8%,康缘集团实际控制人萧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 003, 232 股,康缘集团一致行动人“华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 3, 226, 039 股,康缘集团一致行动人“汇添富-康缘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汇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 11, 945, 196 股。康缘集团及萧伟先生、 “华康资产管理计划”、“汇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201,590,92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2、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A 股。 3、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康缘集团拟根据情况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下限不低于 200 万股, 增持股数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4、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该期间内内,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的截止时间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为康缘集团 自有资金。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康缘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 3, 530, 966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 57%, 增持金额含交易费用约为人民币 5,711 万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康缘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72, 947, 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6%; 康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5,121,8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7%。 四、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而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有关规定。 详见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 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康缘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增持实施的通知》中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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