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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山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1-18 00:00:0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货款人民币 14, 682,310.43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但债权回收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公司在之前会计年度 已对被告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 80%比例计提了坏帐准备, 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18 年 1 月 17 日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收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闽 0427 民初 1890 号,有关本公司诉广州市安福纸制品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州安福 ” 或 “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 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本公司胜诉,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广州安福支付本公司货款 14,682,310.43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75%计算,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主张, 2017 年 8 月 23 日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民事案件。 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17-067 )。 二、 判决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 下达 民事判决书 (【2017 】闽 0427 民初 1890 号)。有关上述民事纠纷案判决如下: 1 、 广州安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 货款14,682,310.43 元; 2、 广州安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从 2015年 12 月 31 日 起至实际付清货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 广州安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6, 532 元,由广州安福负担。 三、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公司 虽 已胜诉, 但并非终审判决,且债权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之前会计年度已对被告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80%比例计提了坏帐准备, 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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