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云南铜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8-08-12 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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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铜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 2018-063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 于近日收到 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 ,对涉及的诉讼事项作出了终审判决, 具体情况分别为 :

(一)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7 )最高法民终 957 号,对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 司诉讼事项 (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一”) 作出终审判决;

(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8 )最高法民终 327 号,对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二”) 作出终审判决;

(三)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8 )最高法民终 328 号,对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三”)作出终审判决。

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4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的 《2017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二 、 重大诉讼 、 仲裁事项 。

二、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及判决进展情况

(一) 诉讼事项一 :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0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转让持有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通有色”) 40%股权于凯通集团,凯通集团代替凯通有色偿还本公司欠款 540,174,345.96 元。截止 2015 年6 月 17 日,凯通集团通过现金、货款冲抵等形 式向本公司共计支付欠款(含违约定金)共计 307,860,107.87 元,从 2015年 6 月 18 日至今未再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付款。

2016 年 7 月 3 日,本公司将凯通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凯通集团:( 1 )偿还债权款(扣除违约定金后)共计 332,314,238.09 元;( 2 )继续履行合同,将其所持凯通有色 100% 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3 )支付逾期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违约金;( 4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2016 年 9 月 21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本案证据交换。 2016 年 9 月 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 2017 年 6 月 16 日,本公司取得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以下两项: 1 、由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合计 332,314,238.09 元; 2、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凯通有色 100% 股权办理抵押手续给本公司。凯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7 年 12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并于 12 月 28 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凯通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凯通集团负担。本公司 现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事项二: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天恒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天恒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4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和天恒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 认,截止 2014 年 10 月 30 日,天恒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 120,791,833.39 元。同时张德江、秦淑珍和张浩铭以房屋所有权为天恒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材料;8 月 14 日,省高院立案受理; 10 月 19 日,因天恒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 11 月23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恒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5 年 12 月 1 日,天恒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 2017 年 4 月 6 日最高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的裁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开庭审理,同年 11 月,一审本公司 胜诉。法院主要判决: 1 、天恒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 120,791,833.39 元; 2、公司对张德江、秦淑珍、张浩铭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 3 、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 年 11 月,张德江、秦淑珍、张浩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 并于 6 月 26 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事项三: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链德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金链德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金链德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4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和金链德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 2014 年 10 月 30 日,金链德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 156,937,561.72 元。同时张德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权为金链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料, 8月 14 日,省高院立案受理, 10 月 19 日,因金链德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 11 月23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链德公司、张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5 年 12 月 1 日,金链德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 2017 年 4 月 6 日最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本案开庭审理,一审本公司胜诉,法院主要判决: 1 、金链德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 156,937,561.72 元; 2、公司 对张德江、秦淑珍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 3 、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11 月,张德江、秦淑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于 6 月 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诉讼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如上述诉讼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本公司将冲回部分坏账准备,增加当期收益。

五 、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 )最高法民终 957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最高法民终 327 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最高法民终 328 号。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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