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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电南自: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7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人”)为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 费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州中电”、“被申请人”)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 协商调解后,案件工程款由83,670,738.80元调整为7,400万元,截止2020年12 月30日前分期支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2018年3月14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2018-015】,披露了公司与泰州中电关 于《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纠纷,要 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 差旅费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宁 裁字第061号】,就此案件双方达成调解。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进展情况
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
并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申 请人预交的仲裁费411,597元,其中受理费退还187,089.50元,南京仲裁委员 会实收仲裁费224,507.50元。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 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人民币83,670,738.80元。现经双方确认,该项 目工程款结算价调整为7,400万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同意按下列期限向申请人支付7,400万元,具体如下:
(1)于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500万人民币;
(2)2018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款2,500万元;
(3)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如被申请人 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2,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的1.2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2019年10月30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 息;
(4)2019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400万元人民币,如被申请人 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2,4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的1.2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 息。被申请人支付本期款项时,每月付款不得低于50万元。
(5)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本条第3、4款约定的最后期限,或第4款付款期内 累计有两个月没有按时支付最低还款额的,则全部剩余未付款视为立即到期,申 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
3、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付清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7日内,解除本案的保 全。
4、本案实收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6、双方同意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同意不在调解书中列明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协商调解后,案件工 程款由83,670,738.80元调整为7,4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 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调解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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