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9-05-08 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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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5月8日电 深交所今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规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交所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到2009年5月2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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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上市规则》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认真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各项制度看,《上市规则》体现了以积极稳妥的制度创新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化约束、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创业板市场保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市规则》对此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二是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三是针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活跃的特点,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四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确规定。

  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是创业板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上市规则》采取了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责任等措施。

  退市制度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市规则》通过设计更加市场化、较主板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一是公司终止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直接退市;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引入财务报告质量、净资产、市场指标等方面的退市标准;三是对于部分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更好地防范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市场,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上市规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怎样的?
  答: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问:创业板为什么要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要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实行有效监督。借鉴主板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经验,《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问: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也表明,创业板公司退市比例普遍高于主板市场。因此,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具体来说,创业板与主板的退市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下列区别:
  一是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
  此外,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创业板市场重组行为从严规范的原则。

  问:创业板较主板增加了哪些退市情形?
  答:创业板市场通过实行严格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优胜劣汰。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创业板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较主板新增了以下退市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投资者由于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为提高创业板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往往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极差,随时面临停业、倒闭或被清算的风险。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为促进创业板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改善财务状况,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三是创业板公司平均股本规模较小,可流通股份数量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等问题,借鉴海外市场做法,当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问:创业板在加快退市进程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缩短退市时间,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是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问:《上市规则》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二是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创业板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创业板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问:创业板在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方面有何特别要求?
  答:针对创业企业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的特点,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公司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创业板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降低披露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为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三是临时公告实行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并满足实时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五是根据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的特点,合理确定了需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六是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更加充分,只要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

  问:针对新股上市首日暴炒与公司技术变化风险,创业板是否有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可能面临更为突出的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同时,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也较为突出。对此,创业板提出了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可能出现与其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引起上市首日股价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正常决策。因此,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同时,在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二是强调创业板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要求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问: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创业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公司风险的重要作用,要求创业板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为此,《上市规则》特别强调了下列要求:
  一是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要求其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是强调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三是强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重大信息未公开前,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四是强调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其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五是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行为的规范,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六是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是强调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要求其应督导创业板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2009-05-09 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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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8日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框架与主板相似,但具有七大特点。

  一是上市标准方面,创业板公司总股本要求为3000万元,主板为5000万元,在保持持续上市的股东人数条件方面,创业板公司明确要求在200人以上,主板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在股份限售方面,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三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签署承诺书,违者受罚。

  四是充分的信息披露指标。结合创业板的特点,调整信息披露的标准。

  五是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市场化约束。包括延长保荐机构督导期,要求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如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限期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等。

  六是实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设计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加快退市程序。

  七是强制导入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009-05-09 1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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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即将推出之际,对创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浮出水面——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四个条件是:一是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有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同时明确,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05-09 13: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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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深交所昨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且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综合归纳来看,《上市规则》凸现了十大看点。

  1 合理设置限售股份锁定期

  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而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2 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在《上市规则》中,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进行了进一步强化,强调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视情况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通过切实发挥保荐机构的监督作用,避免保荐机构不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二是要求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应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是严格监管,对保荐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暂不接受该机构或者相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等处分。

  3 企业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

  据《上市规则》内容显示,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更加严格———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具体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实行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引入“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减少无效财务信息。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仍靠政府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实现盈利,避免因出现连续亏损而被退市;部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具体来说,创业板在财务指标方面增加了下面两种退市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将在以下三种退市情形下启动快速退市程序:一是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四是增加了累计成交量最低要求的退市情形。原因在于,创业板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可流通股份数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问题,借鉴海外市场经验,《上市规则》专门引入了“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的退市情形。

  4 防范首日暴炒“两手抓”

  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特别是网上论坛等渠道不断出现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首日股价的异常波动。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5 明确实际控制人信披责任

  在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上,《上市规则》直指披露源头,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要求交易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实行有效监督。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上市规则》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等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6 公司年报数据披露更快捷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业务也会相对单一,《上市规则》提高了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上市规则》明确,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创业板公司年报数据更及时披露,将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

  7 临时报告须进行实时披露

  除对年报披露要求及时外,创业板还将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情况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二是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8 三类情形需作出临时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平均规模较小、技术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一是合理确定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临时报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触发指标值;二是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披露要求更充分,只要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 100 万元,就需要进行公告;三是对创业板公司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签署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发生变化造成重大风险等重大事件均要求及时披露。

  9 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据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将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可以借鉴主板、中小板的实践经验,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在审计年度报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等。不过,上市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及经股东大会审批后,可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 增减持1%须及时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流通市值较小,容易被恶意资金操纵。因此,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上市规则》提出,将借鉴海外市场及中小板经验,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2009-05-10 1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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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提升资本市场生产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建所19年、中小板推出5年之际,出台了创业板上市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因其的推出,更加迫切地期待创业板开板。

  《规则》是创业板重要的基础性自律监管规范。与创业板所有配套规范一样,《规则》重在调整创业板所涉各方的生产关系,进而解放和提升创业板的生产力。《规则》所体现出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必将为解放和提升创业板生产力,进而为解放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整体生产力发挥巨大作用。

  规范、效率和市场化是起草《规则》的总体原则中的三个关键词。规范——《规则》进一步强化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效率——《规则》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以及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市场化——《规则》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遵循规范、效率和市场化的原则,《规则》对创业板所涉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合理设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IPO前增资扩股股份和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提出了不同的限售期安排;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延长持续督导期,要求保荐机构披露跟踪报告,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实行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引入“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累计成交量最低要求的退市情形,并对这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强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监管,防范新股上市首日爆炒风险;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

  对于《规则》作出的这些制度安排,市场各方几天来给予了积极回应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其对于积极稳妥地推出和发展创业板意义重大。

  更具现实意义的是,《规则》起草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回答的几乎全部是当今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尖端”问题;制度安排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几乎全部可以在市场中找到比较真切的样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年来资本市场的丰富实践,多年来上市公司监管的丰富实践,为《规则》的生长、发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市场各方也逐渐对市场发展的本原问题形成了共识。

  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规则》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可以预期的对生产力的提升过程,也是市场不断形成共识、回归本色的过程,这种回归并不止于创业板这一个板块,而是普适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我们期待中国资本市场的生产力在制度的不断创新中得到显著提升和发展。
2009-05-11 08: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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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 创业板将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座谈会上表示,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紧扣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外,上市规则坚持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强化市场约束,也是上市规则设计的一个突出诉求点。

  宋丽萍说,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也是创业板设立的主要目的。创业板的设立必须发挥这一基本功能,因此上市规则的设计和制定坚持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不变。比如,在考虑退市制度设计时,深交所选择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退市标准。

  宋丽萍表示,如何给投资者真实的信息渠道,是交易所关注的重点,也是上市规则制度设计的一个突出要点。上市规则坚持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然后由投资者进行筛选。创业板的特征是波动很大,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在上市规则中增加了一些指标,比如核心人员离职、招股时的核心技术像专利、商标、特许经营权等存在变化的时候要及时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要维护好公司网站等。

  宋丽萍表示,强化市场约束也是上市规则设计的一个突出诉求点。一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二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市规则从能做的入手开始做,比如独立董事选举强制导入累计投票制,这是主板没有的。虽然有些措施可能不会立竿见影,但必须坚持,才能达到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的终期目标。

  宋丽萍说,上市规则的制定总结了近20年来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经验,吸收了许多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的意见。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周明:创业板转板制度仍需摸索一段时间

  ⊙本报记者 潘圣韬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明昨日在接受央视访谈时表示,创业板十年磨一剑,目前推出水到渠成。

  在介绍创业板上市规则总体的理念和内容中最大的亮点时,周明将其概况为三句话:第一句话叫一个切实,即针对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句话叫两个注重,即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第三句话叫三个强化,即一是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二是强化市场的风险揭示机制,三是强化创业板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到具体的转板机制,周明表示转板制度肯定要建立。他指出,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在建设当中,创业板也刚刚起步,所以转板制度的建立可能要有一段时间的摸索,因为国外创业板市场有的转板过快,或者时间把握不好,出现影响创业板市场发展的例子,所以我们要摸索一段时间,再对创业板转板上市的条件、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谈到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时,周明表示,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制度是我们这次主要借鉴的对象,即我们的退市标准除了财务指标之外,还选择了一些市场指标。

  对于创业板股票的炒作风险,周明详细谈到深交所在规则设计中的几点做法。首先是对首日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机制做了一些设计,即如果在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到上市之前有不属实或者虚假报道,从而可能对首日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求企业上市的当天就要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说明情况;其次,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做了非常认真的研究;第三,在上市规则关于限售制度的设计中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对于市场关心的门槛问题,周明认为目前的门槛设计应该是比较适中的。“确实我们比海外的市场要高一些,但是海外市场恰恰是因为有的设计过低,出现了一些风险。因此在初期设立这个门槛是非常合适的,但是在发展过程当中,这些还可以再调整。”

业界热议创业板上市规则

  ■业界热议创业板上市规则
  昨日,在深交所举办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新闻座谈会上,与会十几位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高新区代表对上市规则给予了积极回应和高度评价,认为《规则》体现出规范、效率和市场化等三大亮点,并对退市制度、保荐机构责任、转板安排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热议,为《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献计献策。深交所方面则表示,《规则》征求意见的过程非常重要,将吸收各方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时娜 朱先妮

  要对投资者反复提示风险

  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汪云沾:

  要对投资者反复提示风险

  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汪云沾表示,对《规则》中三大亮点印象深刻:一、强化退市规则,这点应在《规则》中予以保留;二、对重组从严限制;三、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方面。

  汪云沾建议,一、需要考虑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环节衔接问题;二、创业板风险提示方面还不够,应该反复提示。尤其是对主营业务经营风险非常大,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更要反复强调风险,让投资者知道;三、差异化治理的问题;四、在公平性披露方面,建议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布定期公告前若干时间不能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调研。

  在《规则》条款修改方面,汪云沾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对控股股东相应的罚则,单独明确对创投机构买卖行为的罚责,明确规定董秘应该参加公司所有会议,由他来判断是否需要披露;能否考虑规定创业板公司上市之前必须聘任董秘;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计算利润时,能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的定义。

  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体现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凡:

  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体现

  曾经从事过多年监管工作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凡认为,《规则》是对多年监管经验和应对措施的集中反映,市场化约束机制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何凡感触最深的是,《规则》让市场主体意识和责任得到了强化。他说,只靠监管力量去监管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是不够的。如果市场主体和市场责任得到强化,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会很大。此外,《规则》中提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就要退市,这是非常重大的举措。这个制度将改变审计师相对弱势的地位,意义非常深远。此外,《规则》强化了对控股股东的监管,这也让何凡这位监管部门的“老兵”感到高兴。

  何凡说,《规则》一个很大的特点是迅速、高效、易于执行。对此,他建议,《规则》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中能否增加规定:如果承诺的这些义务没有履行,其对等的权利要进行限制,比如某些表决权就暂时进行限制。此外,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可否加上一个波动期,比如,规定30%、40%的业绩波动也需要披露。

  是否转板需明确说明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

  是否转板需明确说明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认为,无论是将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转板,还是永远不转板,都要给市场一个先行预期。

  他表示,现在所有创业板企业都会问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该明确给市场说一下。

  孙议政表示,《规则》针对创业板特点突出强调了市场化及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监管,这些特点体现了监管部门充分考虑到创业板市场是市场意识、各方面水平都比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市场。

  孙议政还建议,可以增加仙股退市机制,他表示,创业板定的门槛是很低的,按此标准,全国至少有几万家企业。如果有10%的企业上创业板,创业板几年以后容量可能会提高到1万家。如果按照这样的规模,市场一定会出现仙股。现在可能不会出现,仙股退市机制也可能在3-5年内没有作用,但是在3-5年后也许会起很大作用。

  对于上市公司每发一个临时报告保荐机构要发表独立意见的规定,孙议政也建议,保荐机构认为临时报告没有什么问题的就可以不发表意见。

  减少保荐机构对临时报告

  发表意见工作量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

  减少保荐机构对临时报告

  发表意见工作量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表示,可以适当减少保荐机构对临时报告发表意见的工作量,把责任更多地放在对中报、年报的分析上。

  他表示,上市后,持续督导时间延长,保荐机构工作量比较大,包括要对临时报告分析并发表意见。临时报告涉及面很宽,有关联交易、理财、担保等,保荐代表人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如果每个临时报告都要去做很详细的尽职调查、发表意见的话,时间不能保障,效果也不一定很好。

  他认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达到效果,关键是要从法律追究、责任追究上做得更多,规范更严。如果没有很严格的处罚,违规成本很低,就达不到效果。关于利润下滑50%券商的责任可以强调多一些,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够更明晰地了解,券商应该对利润下降50%的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应该承担责任。

  马卫国还指出,上市后才聘任董秘,不如在上市之前就聘任更适宜一些。聘任董事会秘书要在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三个月内,这个与主板规定相同,但对创业板公司能否要求更严?比如要求在上报发行申请材料给证监会的时候就应该做到?这样对券商辅导更适宜一些。

  马卫国还表示,主板上市规则没有其他额外锁定要求,上市一年后就可转让,创业板则规定6个月之内新增进来的股东所持股份有一定的锁定期,这比中小板更严格。他认为创业板不应该比中小板更严格,可考虑与主板、中小板的规定一样。

  操作层面规定应该更细化

  西南证券副总裁徐鸣镝:

  操作层面规定应该更细化

  西南证券副总裁徐鸣镝认为,操作层面的规定应该更细化。创业板与主板有很多不同之处,有些规则如果挪到创业板来的话,可能不一定完全适合。主板是工业企业为主体,交易设置、内容描述都是工业企业居多,关联交易又是以工业企业为主。很多创业板企业和主板企业不同,再交易、再担保都不一样,创业板上市规则需要针对创业板业务特点或者内容,对条款进行更为详细的描述和解释。

  此外,数据方面,无论是绝对指标还是相对指标,主板和中小板的不一定很适合创业板的特点。交易事项、指标、披露,这三个方面都需要重新梳理。和创业板相关联的地方需要相对细化一点;而指标披露有的地方则需要简化。

  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

  中投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严浩:

  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

  中投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严浩认为,《规则》对公司规范治理提出了很多要求,是一大亮点。

  他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上市规则应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加大独立董事责任。他认为,在某些问题上,独立董事远比其他中介机构甚至比保荐机构有更大的影响;二、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控股股东锁定期是3年,在他有股份的时候,如果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给公司利益损害或者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害,他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用股票进行追加赔偿。这样可以强化赔偿机制,增加控股股东的违规成本。比如,对现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恶意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严浩建议,最后都要落到赔偿上来,以规范公司运作。

  此外,他还建议,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应进行持续跟踪披露而非流于形式。目前主板公司的投资者交流平台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创业板公司在上市时要充分披露其核心优势,并做持续追踪和进行强制性的披露。

  创业板退市制度让人眼前一亮

  第一创业证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

  创业板退市制度让人眼前一亮

  第一创业证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认为,《规则》体现出创新、高效的特点,真正体现了创业板自身特点。特别是退市制度让人眼前一亮,体现了创业板“能上能下、可进可退”的特点。在信息披露上亦有创新,上市规则在加强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也给了其更多的监管手段。

  她还建议,《规则》在加强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上市公司在窗口期内违规出售股票为例,她提出了保监机构无法监管和对公司处罚不够的问题。

  适当限制核心技术持有人

  股权交易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罗腾子:

  适当限制核心技术持有人

  股权交易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罗腾子评价说,《规则》系统、全面、针对性强,对投行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他提出两项建议:一、对核心技术持有人、核心营销人员相关的股权交易进行适当限制。因为核心技术持有人对创业板公司非常重要,有时在法律上完全可以不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股权转让较早的话,可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二、将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改为相同的时间。他的理由是:如果大股东跑了,保荐机构还要持续保荐,在操作方面可能会存在与新股东合作的问题。

  退市机制应使风险逐步释放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

  退市机制应使风险逐步释放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则从投资者的角度谈了一些看法。他建议让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决策方面有更多的话语权。

  他指出,作为买方的机构投资者代表,非常高兴中国资本市场多了一个新的层次。《规则》在总结国内外创业板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标准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加强了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这个方向非常好。

  于华表示,上市规则中为了能够加强规范,在对中介机构、对保荐人要求方面定了很多具体标准,比如对督导期的延长,保荐机构还要对上市公司发表独立意见等,他认为都非常好。有这样的保荐机构出具意见,将大大加强市场的信心。当然这给保荐机构增加了很多工作负担,但是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可喜的进步。

  另外,他认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禁售期的安排,结合了创业板市场风险比较高、企业比较小的现实状况,增强了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他还对上市规则中的退市安排表示欢迎,如果出现问题就退市,可以防止利用这个壳重新炒作的风险。但是,他担心净资产为负、会计师事务所出了无法发表意见或者拒绝发表意见,以及累计120天交易量不超过100万股等几条标准,可能无法真正反映退市公司的实际质量。因此,要考虑这个机制怎么安排,能够使得风险逐步得到释放,而不是一下子就退市,造成很大的损失。

  有关规定还要加强

  博时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陈亮:

  有关规定还要加强

  博时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陈亮认为,《规则》中关于公众的持股数量、市值、发行价及公开发行比例等规定还要加强。

  他认为,公司股东人数200人是有必要规定,但是公司发行时持股的市值、价值也需要规定,不能200人凑上来,实际上还是一股独大非常严重。公开发行比例方面,他觉得最好在25%以上。这样也能部分解决分类表决权的问题。比例上来了,表决权就大了。

  同时,上市发行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价格水平和区间,即使现在没有利润,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也要让机构投资者明白价格凭什么定在5元、10元。不能当前没有利润,价格可以随便定。

  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

  须提防锁定期过长导致投机

  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表示,《规则》中创业板的股份限售制度比较好地考虑了公众投资者跟创投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发起人股份需锁定三年,提交发行申请6个月之前的创投只需要锁定12个月,对创业板是有稳定意义的。但是,他指出,创业板盘子太小,如果限售股锁定时间比较长的话,是不是会导致投机?

  何诚颖指出,创业板推出后,不会影响主板市场。既不会改变主板市场的长期走势,对主板市场也没有太大的资金分流压力,对主板交易量影响也不会很大。

  他还认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第一天出现暴涨等情况,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下基本可以避免。

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 凸显六大特色

 ⊙本报记者 黄金滔 周翀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符合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等条件。(《规则》全文详见9-13版)

  以相对主板更细致的股份限售制度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为代表,《规则》的六大特点集中反映出创业板上市制度安排的审慎、创新、高效和市场化取向。

  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方面,《规则》力求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从三个层面予以规范,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须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属IPO申请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不超过50%的所持股份,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在退市方面,创业板的制度安排可谓严格。根据《规则》,创业板较主板新增了三类退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三是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多元化退市标准之外,《规则》明确,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而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同时,为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包括:未按时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对财报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规则》对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的信披责任意识;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为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规则》采取了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责任等措施。

  此外,《规则》在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提出了签署承诺书、违者受罚的规定;并首次强制引入独董选举累积投票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在《规则》新闻通气会上说,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没有先例。由于创业板广受关注,《规则》所涉内容重要,征求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厘清创业板规则设计诉求点,有利于创业板平稳推出。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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