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2009-06-14 1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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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09-23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5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在公司重庆联络处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叶建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方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会议同意推选叶建桥、王鹏、胡成培、籍毅、陈丽娟、胡玉林、刘星、刘红宇、伊志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刘星、刘红宇、伊志宏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董事会会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了审查并将其提交了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方案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1: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星);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红宇);

  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伊志宏)。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叶建桥,男,38岁,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现任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副主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资产管理运营处副处长,本公司第二、三、四届董事会董事等。

  (2)王鹏,男,44岁,硕士研究生,现任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曾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资产管理运营处处长、黄河万家寨工程开发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

  (3)胡成培,男,43岁,大学学历,会计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曾任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担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重庆索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等。

  (4)籍毅,男,54岁,工程师,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公司供电公司经理、万县市电力开发公司常务副经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

  (5)陈丽娟,女,47岁,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地广告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秘书、第三届、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6)胡玉林,男,53岁,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董事长,本公司董事。曾任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局长助理、副局长,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

  (7)刘星,男,52岁,会计学博士,现任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合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香港城市大学会计系研究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系系主任,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本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等。

  (8)刘红宇,女,46岁,硕士研究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兼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中国全国女律师协会执行委员、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曾任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9)伊志宏, 女,44岁,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及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星、刘红宇、伊志宏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 6月 12日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星 ,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星

  2009年6月12日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红宇 ,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红宇

  2009年6月12日

  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伊志宏,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伊志宏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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