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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沪深交证所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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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 22:5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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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沪深交证所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17日宣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6月18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涉及多项条款。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投资者申购(T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资金解冻(T+3日);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证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作出处罚。
该贴内容于 [2009-06-18 08:20:48]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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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和《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以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其中,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将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
修订后的两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权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
修订后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修订后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初步询价应在T-3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15:00前完成。网下申购缴款日则为网上申购当日(T日)。询价对象应按照指定方式报送和更新其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以及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询价对象,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关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
修订后的两市《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办法规定,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交易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修订后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还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将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办法对申购流程作出规定,即投资者申购(T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资金解冻(T+3日)。
修订后的深市《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在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方面,办法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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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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