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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永安林业年报四宗违规 福建证监局责令整改
6月12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永安林业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四宗问题,包括年报中未提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保留意见、未披露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等。福建监管局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 30日内向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显示,永安林业有四宗问题违反相关规定,并逐一列出。首先,2018年度永安林业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年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安林业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安林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2018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三,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
第四,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永安林业这四宗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项规定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一)项就是责令改正。因此,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永安林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永安林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等。
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永安林业营业收入为7.5亿,净利润为-13.45亿,其中,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9亿,净利润为-30613.50万元,即标的资产的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首年出现大幅下滑。
值得注意的是,5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对永安林业的年报问询函,对永安林业的四大方面进行了“拷问”,包括永安林业全资子公司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表数据更正、重大资产重组后的业绩补偿、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经营状况等。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森源家具相关事项的问询成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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