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电南自: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23 21: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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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电南自: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A股

2019/6/11



2019/6/12

2019/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5-83410173;025-83537368

联系传真:025-83410871

联系地址:江苏省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星火路 8 号 H 楼三层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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