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法 尔 胜: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2019-11-10 14:22:15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2516
回帖数:21868
可用积分数:9979847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5-04-10
主题:法 尔 胜: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9-06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和上海摩山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3号)和《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江苏法尔
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原告上海摩山、霍尔果斯摩山分别与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腾邦物流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
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的商业保理合同
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公共开庭审理上述两个
案件,并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了《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3号)
和《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2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摩山诉讼案《民事判决书》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钟百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腾邦物流公司偿还原告保理预付融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1.6亿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第一笔8,000万元融资款的利息自2018
年8月22日期按照年化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第二笔8,000万元融资款的
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化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对被告腾邦物流公司的
上述第1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情况

1)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摩山保理预
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

2)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摩山逾期利
息(其中编号为TB0117A《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000万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编号为TB0118《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00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被告腾邦
物流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2,419,726.04元可予以抵扣)

3)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对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
管公司、钟百胜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腾邦物流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
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驳回原告上海摩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800元,由原告上海摩山负担人民币1,800元,由被
告腾邦物流公司、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共同负担人民币84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摩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霍尔果斯摩山诉讼案《民事判决书》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钟百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腾邦物流公司偿还原告保理预计融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亿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化24%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对被告腾邦物流公司的
上述第1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情况

1)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公司摩山保
理预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

2)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摩山以
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
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腾邦物流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
3,945,205.48元可予以抵扣);

3)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对被告腾邦物流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
管公司、钟百胜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腾邦物流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
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摩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800元,由原告霍尔果斯摩山负担人民币1,800
元,由被告腾邦物流公司、腾邦集团公司、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共同负担人民
币1,04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霍尔果斯摩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摩山和霍尔果斯摩山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上述案件涉及的保理款本金合计计提了减值准备金额1,800万元,并已计入的
报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
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3号

2、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402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