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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监会发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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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7 23: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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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发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周四晚间公布《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进行进一步规范。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含“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均应计入“营业收入”项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规定还强调,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本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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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7 2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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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
随着经营业绩的好转,证券公司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将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将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00余家券商全年营业收入总额约为600亿元,考虑到19家创新类券商的营业收入就占了一半以上,而创新和规范类券商有可能是实行较低缴纳比例的公司,业内人士预计,这部分保护基金收入可能在几十亿元左右。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含“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均应计入“营业收入”项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四、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本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五、证券公司申报规定扣除事项时,须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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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8 08:5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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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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