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五粮液案股民可起诉了
2009-10-18 13: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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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五粮液案股民可起诉了



  都说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上帝”,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上帝也敢欺骗,那他最终也必将遭到上帝的惩罚。五粮液就是这么一家上市公司,在经历了证监会调查风波之后,处在舆论风口浪尖的五粮液又将遭到股民的起诉。昨天,壹财经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他将通过本报向社会征集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为他们追回损失。自即日,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可拨打本报读者热线025-96096,报名参与维权行动。

  案由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遭到调查

  今年9月9日中午,国内知名白酒上市公司五粮液(代码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股票价格在下午应声狂跌,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了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分指数,使之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依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

  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 月9 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定性为“虚假陈述”已无悬疑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地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9月30日,五粮液公司回应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作出公告,声称其2007 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但未回应其他初步调查结论内容。“尽管如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宋一欣律师表示。

  虚假陈述揭露基本可认定

  自即日起,欲委托起诉五粮液公司的投资者可拨打本报读者热线025-96096,留下自己的姓名和地址,报名参与维权行动。

  本报将及时把报名投资者的资料转交给宋一欣律师。如果经宋一欣律师确认基本符合报名条件,投资者还应向他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全部对账单原件。宋一欣表示,他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确实存在损失的,就可以正式起诉了。

  征集

  五粮液及其董事长将成被告

  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他表示,根据司法解释,五粮液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日起,他将通过本报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代理投资者提起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上市公司五粮液、五粮液绝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主要责任人及公司董事长唐桥先生的侵权赔偿之诉。

  读者可准备材料加盟维权

  宋一欣表示,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过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这次五粮液案中,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上随后的股价暴跌,可以判断,此处争议应是不大。”

  涉讼金额和原告人数或空前

  据记者了解,五粮液目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绩优公司,总市值约为850亿元左右,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的第二名,其流通股总股本为37.95亿股,其中,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1.28亿股,占总股本的56.07%,2009年6月30日统计的股东户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

  “若对五粮液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规模可能是巨大的,范围可能是广大的,涉讼金额与原告人数亦可能是空前的。”宋一欣表示,按索赔金额排列,五粮液案很有可能进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七大案序列,其它六案分别为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甚至,该案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相比肩,当年,东方电子总股本为9.78亿股,涉案原告有6989人,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

  链接 基金起诉五粮液胜诉比较难

  宋一欣告诉记者,在五粮液的十大流通股股东统计表中,除了名列第一位的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五粮液股票一直因优良业绩而受到众多基金的青睐,以2009年6月30日统计数为例,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五粮液股票的有106家之多,而投资公司参与购买的则更是无数。而今,五粮液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中小投资者只需提供证券投资身份证明文件和交易及损失凭证,无需对有关虚假陈述确认文件和虚假陈述人的主观过错举证。然而,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公司则不同了,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虽然其也拥有起诉权,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基金必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不能类似于中小投资者阅读信息披露文件即可。”宋一欣表示,在这方面是有一审驳回或败诉的案例可循的,如在东方电子案中,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又如在银广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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