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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港发展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责任作出。
兹提述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若干银行(「贷款人」)向本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以下贷款(统称「该等贷款」):
(a)一项总额为1,000,000,000港元的循环贷款,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计为期十二个月,于贷款终止日期後将转换为一项定期贷款,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计为期六十个月。于本公告日期,该贷款仍生效;及
(b)一项总额为200,000,000港元(或相等币值的美元)的循环贷款,从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计为期十二个月,于贷款终止日期後将转换为一项定期贷款,从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计为期六十个月。于本公告日期,该贷款仍生效。
兹再提述本公司与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发展」)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显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议收购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56.81%权益及其他相关交易(「建议收购」)。为进行建议收购(受限于若干条件之履行),本公司和贷款人已对该等贷款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该等贷款各自均有:
(i)一项对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天津发展附有特定履行责任的条件。倘由该等贷款日期至建议收购完成前,天津发展连同其附属公司合计不再(1)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单一最大股东或(2)维持不少于35%(直接或间接)的本公司股权,将构成违约事项,在该情况下(其中包括)该等贷款协定下的借款可被要求即时偿还;及
(ii)一项对于建议收购完成後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附有特定履行责任的条件。由建议收购完成後的任何时间,倘天津港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合计不再(1)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单一最大股东或(2)维持不少于35%(直接或间接)的本公司总股权,将构成违约事项,在该情况下(其中包括)该等贷款协定下的借款可被要求即时偿还。
于该特定履行责任生效期间,本公司将于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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